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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20〕0022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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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违字[202010022号 满洲里天荣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向阳, 联系电话:C 2020年5月15日-5月22日,当事人经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口8车俄罗斯动力煤(报关单号 :060920201092032424、33471、33447、34048、34080、34781、34164、34163),申报币制为人 民币,实际币制应为美元。当事人公司申报不实行为已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满洲里海关计核 ,涉案货物共计漏缴税款18.0433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你公司的行 为已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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