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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十八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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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十八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十八里关检罚字〔2020〕0001号

 

当事人:河北恺朋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后艾村101号

 2020年4月19日,河北恺朋商贸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的两车生麝鼠皮(060320201032003640、 060320201032003641),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规定 。

以上行为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合同、发票、原产地证明、兽医卫生证、企业营业 执照、查问笔录、进境货物报关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满洲 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十八里海关

(印章)      

2020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