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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维违字[201710009号 当事人:潍坊远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远 企业海关代码:3707942501 地址:昌乐县南郝工业园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进口的线 型低密度聚乙烯30000千克、高密度聚乙烯50000千克在国内转让。当事人违规行为涉及货值 74.2376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14.6592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主动披露材料;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资料;加工贸易手册资料;保管帐及出入 库单;差价支付记录;记账凭证;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 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 (印章) 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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