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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关违字[2016]0010号 当事人: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九玉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3705963047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129号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营海关申报进口14种不同型号的减压渣油加 氢催化剂,申报数量为426039千克,申报总价为6142312美元,报关单号为 435020141507009273。上述货物实际总价为6579376美元,漏报了437064美元,造成了价格申报 不实,共漏缴税款66.08万元。当事人通过自查发现上述申报不实情事,并于2016年7月26日向 东营海关主动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代 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复印件、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合同及合同附件复印件、订单 复印件、价格调整资料资料复印件、调整部分货款商业发票复印件、对外付汇财务资料复印件 、自查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来 海南 0 ★ XO二 一皖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