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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1)0012号 满洲里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凌志,海关编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594626966P。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满洲里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绥芬河开 元经贸有限公司从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口氯化钾,其中合同号SFHKY-MOP-0101项下补充协议 号为:(16)、(17)进口氯化钾的真实成交方式为CPT,向海关申报的成交方式为CIF;合 同号SFHKY-MOP-0101项下补充协议号为(28)、(29)、(40)、(41)进口氯化钾的真实成交 方式为CPT,向海关申报的成交方式为C&I。以上6个补充协议共进口21463.22吨氯化钾 涉及48份报关单。因满洲里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疏忽导致未向海关申报保 险费用,经满洲里车站海关计核,漏缴税款11601.56元人民币,货物价值112943.49元人 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核税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满洲里成通国际货运代 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 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 家用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激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国 ¥ H (美印) 2021年8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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