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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德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关违字〔2020〕00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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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德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关违字[2020]0001号 当事人名称:德州阿珂姆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 海关注册编码:3713963098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街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一区4号楼1-2层 3号一层 2019年10月18日,当事人向德州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电焊条20000千克,报 关单号437020190000016762,申报电焊条总价174500美元。经核实,电焊条实际总价为17450美 元,与申报不符,涉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涉案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复印件、查问笔录、货代公司 出具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受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主 (关印) 海 华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