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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宁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东关维查/违字[2021]0002号 东宁市西柏瑞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立云,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三 联系电话: 2021年3月17日,东宁海关稽查科对东宁市西柏瑞钛业有限公司实施专项稽查。在稽查过 程中,稽查人员发现东宁市西柏瑞钛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绥芬河海 关申报进口的190220211021261091号报关单,申报钛铁27500千克,税则号列7202910000,价值 61.84万元人民币,该份报关单规格型号申报不实,钛铁申报各种元素含量合计超过100%。 2021年2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绥芬河海关申报进口的190220211021261092号报关单,申报钛 铁27500千克,税则号列7202910000,价值61.84万元人民币,该份报关单规格型号申报不实,钛 铁申报各种元素含量合计超过100%。经调查,因东宁市西柏瑞钛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工作疏忽 ,向代理公司绥芬河市隆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提供元素含量电子数据时,将钛铁及硅 钛铁申报各种元素含量填错了,总含量达到了102.98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东宁市西柏瑞钛业有限公司进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行为构 成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 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相关人员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在职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 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关印) 20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