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进口芬兰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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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天津海关 济南海关 备相应经过培训的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离 天津海关 禽肉必须用符合中国、欧盟和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济南海关 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济南海关 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 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 (年/月/日)、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加 预包装禽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 向中国出口的禽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 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的相关卫生 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芬兰官方兽医 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 (一)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 盟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 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施设备应符合 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 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实施预冷,输华可食用禽 (二)人员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 程配备相应经过培训的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禽副 区域的人员,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 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岗。 (三)温度要求 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 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 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 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 82°℃。如实施预冷,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 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 (四)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 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脓液、渗出 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 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 工。用于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必须按产 品种类单独包装,有专门区域存放并明显标识。 (五)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 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 供稿单位: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天津海关 济南海关 七、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卫生要求 (一)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处理间 或区域,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加工 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芬兰及欧 盟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 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施设备应符合 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 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实施预冷,输华可食用禽 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 (二)人员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 程配备相应经过培训的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禽副 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 区域的人员,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 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岗。 (三)温度要求。 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 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 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18℃以下。设施清洗用热水温度不 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 82°℃。如实施预冷,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 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3°℃。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 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 (四)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 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 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脓液、渗出 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 (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 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 工。用于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必须按产 品种类单独包装,有专门区域存放并明显标识。 (五)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 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 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建立数据库。 供稿单位: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天津海关 济南海关 (二)人员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 程配备相应经过培训的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禽副 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 区域的人员,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 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岗。 (三)温度要求。 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 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 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 控制在零下18℃以下。设施清洗用热水温度不 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 82°℃。如实施预冷,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 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3°℃。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 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 (四)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 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 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脓液、渗出 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 (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 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 工。用于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必须按产 品种类单独包装,有专门区域存放并明显标识。 (五)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 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 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建立数据库。 供稿单位: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天津海关 济南海关 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 (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 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 工。用于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必须按产 品种类单独包装,有专门区域存放并明显标识。 (五)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 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 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建立数据库。 供稿单位: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天津海关 济南海关 供稿单位: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天津海关 济南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