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货物涉嫌少(漏)报保费案.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1]0002号 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海关编码: ,法定代表人为:张福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当事人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内蒙古天誉货运 物流有限公司由满洲里铁路口岸以MTY-01合同(38)、(39)、(47)、(50)、(51)、 (74)、(75)、(77)、(93)、(94)、(95)共11个补充协议向满洲里海关申报进口 城中中中,公,五司 公司由阿拉山口口岸以MTY-01合同(49)、(76)、(92)共3个补充协议向乌鲁木齐海关申 报进口138票报关单氯化钾,当事人公司在进口上述氯化钾的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导致未向海 关申报保险费,共漏缴税款46763.88元人民币,当事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 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收货企业情况说明、报关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合 同、发票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国提心,心加十大大天安国家出》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G (关印 2021年01月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