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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关印) 2019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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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关维行罚字(201970001号 山西凌云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满;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生产、销 售安装聚氨酯系列产品、EPS、石墨聚苯板、VAE复合防水材料、木塑建筑模板;销售金属及 金属矿、五金交电、电器、铁合金、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塑料制品;单位地址 :广灵县作瞳乡平城村;海关注册编码:1402960168;联系电话:13935281236。 2017年12月13日、14日,当事人山西凌云聚氨酯有限公司申报出口7票货物,未按照规定 保管报关单证、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具体报关单号为 :531620170168043804、531620170168044327、531620170168046343、531620170168046420、 531620170168051236、531620170168051325、531620170168054940。 2018年9月17日,大同海关向当事人出具《限期改正通知书》(同关稽改 (2018)201805030003号),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5日内,对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 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子以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予改正。 以上行为有、山西凌云聚氨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山西凌云聚氨酯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的报关单等相关随附单证复印件; 3、山西凌云聚氨酯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4、山西凌云聚氨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 5、山西凌云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满查问笔录; 6、山西凌云聚氨酯有限公司海关联系人王桂兵查问笔录; 7、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山西凌云聚氨酯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 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山西凌云聚氨酯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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