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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满关缉违字〔2020〕0020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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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0〕0020号 辽宁米高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洪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800768341953B,联系地址: 联系 电话:口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辽宁米高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满洲里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 2017-00207/01号合同向海关申报进口氯化钾。其中2017-00207701号合同4补充协议申报进口35票 氯化钾,共进口10042.58吨;2017-00207/01号合同17补充协议申报进口63票氯化钾,共进口 22287吨;2017-00207/01号合同18补充协议申报进口28票氯化钾,共进口7521吨。以上货物申报 成交方式为C&I。经调查,以上126票氯化钾实际成交方式为CPT,当事人公司因工作疏忽导致 未向海关申报保险费,共计漏缴税款3637.5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企业提供情况说明、报关公司提供情况说明、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机 场海关移交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星中华 家 Io I af 田 品 关印)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