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8〕2号
当事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辽鞍路99号
经查,依据当事人与沃尔沃东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协议,对于销售给非沃尔沃公司指定或确定经销商的进口设备,当事人不享受2%的采购价格折扣,须将相关折扣价款退还沃尔沃公司。当事人2013年至2014年从沃尔沃公司进口机械设备中,有136台设备最终销售给非沃尔沃公司指定或确定的经销商,但上述设备在进口时仍以享受2%采购折扣优惠的价格向海关申报,构成了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销售给非沃尔沃公司指定或确定经销商的136台机械设备,货物价值202,655,556.72元人民币,漏缴税款849,636.78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制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与沃尔沃公司就2%折扣和汇兑损益等款项的对帐表格、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内部制发的分配指令和清关指令邮件、当事人与沃尔沃公司的合作协议、当事人销售给国内其他经销商的销售合同、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关税和增值税发票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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