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不罚字〔2018〕1号
当事人:沈阳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12甲3号
经查,当事人有如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至8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主门控器、从门控器、门控器共计79台,共涉及3票报关单。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43709990,关税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7109090,关税税率为8.4%,监管条件为A,应当提交《入境货物通关单》。
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19737.51元,涉案货物价值254706.8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制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报关单删退单记录、涉案货物产品介绍、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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