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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 2 院强制执行。 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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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关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潍关归字(2021)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 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潍关税核字2021年第09号);情况说 明;查问笔录;工商注册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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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违字[2021]0002号 当事人:莱州鸿邦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锡新 海关注册编码:37069699CN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戴家村 2021年3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自韩国申报 进口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粒148290千克,报关单号为 425820211000071713,申报总价100837.2美元,申报税则号 列39019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中韩协定税率4.2%,增值 税税率13%)。经取样化验和归类,潍坊海关认定报关单 425820211000071713申报商品“乙烯聚合物再生颗粒”应归 入税则号列3901.1000项下,同时根据申报单价FOB0.68美 元/千克确定HS编码为390110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中韩协 定税率5.9%,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税则 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之行为。经潍坊海关计核,当事人违规行为共计漏缴税款人 民币12533.73元。 主要证据: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提单;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编号: 2114000003)及海关化验工作业务联系单;《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