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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牡关缉违字[2019]0008号)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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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丹 国 共 二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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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作有限公司2016 活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发现当事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 报关单据、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 料。2019年10月8日,牡丹江海关对当事单位下达《限期改正 通知书》【牡关稽改(2019)201919060004号],要求在3日内 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当事单位在规定改正期限内未对报关单 证、进出口单证、合同等进出口业务资料进行整改,原因是当事 单位对海关业务不了解,相关单证已经丢失,无法改正。所以当 事单位没有在海关要求的改正期限内完成。 以上行为有牡丹江海关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检查 记录,当事单位的证照资料,当事单位部分进出口业务数据,当 事单位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记录。当事单位的证照资料,当事单位部分进出口业务数据,当 事单位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