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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衍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滨违字[2016]0002号 当事人:山东瑞宸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博兴县兴福镇国际钢贸城 当事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彩色涂层钢卷(非合金钢)517842千克 ,货值人民币189.15万元(297759.15美元,成交方式CIF,其中运费4750美元,保费 328美元),申报商品编码72107010,退税率为13%,申报商品规格型号为:卷板|非合 金钢/经涂层|Fe:99.39%, C:0.05%,Mn:0.35%,Si:0.17%,P:0.02%,S:0.02%/(1234-2500)M*914MM*0.30MM涂漆 121微米/DX51D。经查,该货物含有0.0012-0.0016%的翻元素,属于含棚合金钢,应当 归入72259990, 生叫天规方%6科题酸 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产品质量证明书、排产表、加工明细表、《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银行回单、记账凭 证、其他应收款明细账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存在出口货物归类申报不实影响退税的行 为。当事人按照出口货值的13%向国税局申报退税,并于2016年3月23日收到该笔退税 人民币227275.10元,涉多退税款人民币69930.80元。 以上行为有1.山东瑞宸工贸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退税计核表;3,出口货物报关单;4.销售合同及发票;5.商品归类认定书;6.冷轧薄钢 卷购买合同;7.产品质量证明书;8,排产加工销售明细;9.出口退税申报材料 ;10.财务记账凭证;11.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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