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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20〕0010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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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0]0010号 内蒙古天誉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1506982082,法定代表人为:李永生,联系 地址:D 联系电话: 2018年7月,内蒙古天誉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代理满洲里爱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AIX- MOP-01合同(13)补充协议向海关申报进口氯化钾12票共4485吨,申报成交方式为C&l。经查 ,以上12票氯化钾的实际成交方式为CPT,当事人公司因工作疏忽导致未向海关申报保险费 ,共计漏缴税款2293.8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核税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你公司的行 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 m国 yn 2020年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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