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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人民币13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公 二0 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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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关维行罚字[2018】0004号 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风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1.06亿元;经营范围:种植蘑菇鸡初加工、花草、枸杞、林木培植;机械设备 进口(企业自用);单位地址:山阴县薛圆圈乡白坊村南;海关注册编码:1406960071;联系 电话:18534981333(王小龙)。 (一)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先后向海关申报进口防水涂 料、聚酯纤维网、蘑菇菇房电脑控制系统、青储饲料切割上料机等,申报运费、价格与实际运 费、价格不符,具体情况如下: 1、报关单号425820151587019538,申报运费为650美元,实际运费为950美元;报关单号 425820151587019527,申报运费为500美元,实际运费为650美元;报关单号 422020161000056999,申报运费为0,实际运费为3363.75欧元。 2、报关单号020220151020010776,申报价格为174000欧元,实际价格为176700欧元。 以上行为共漏缴税款人民币10313.44元。 (二)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共11票报关单,具体报关单号为:020220151020010776、020220151020233319、 425820151587019527425820151587019538012720161000223757、012720171000002337、 012720161000124805、020220171000031991、020220171000092462、020220171000101740、 422020161000056999。 以上行为有、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货物的报关单等相关随附单证复印件; 3、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4、相关代理报关行出具的说明; 5、《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6、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 7、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风明查问笔录; 8、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小龙、孙川查问笔录; 9、从报关行调取的报关单证复印件; 10、从海关调取的报关单证复印件。 11、《收取担保凭单》及保证金收据; 12、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山西宇昊蘑菇种植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违规。鉴于你 公司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保证金,对于你公司申报不实的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100元。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的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山西宇昊蘑菇种植 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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