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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广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氯化钾申报不实案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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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1)0011号 绥芬河市广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志刚,企业海关编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17418280591。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口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绥芬河市广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满洲里成通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从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口氯化钾,其中合同号为: HLSF326-GCUK1718,补充协议号为:(13)、(19)、(20),涉及23份报关单共 9939.26 吨氯化钾的真实成交方式为CPT,向海关申报的成交方式为C&I。由于绥芬河 市广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疏忽导致未向海关申报保险费用,经满洲里车站海关计核, 共计漏缴税款5502.5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核税证明、情况说明、货物进口报关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绥芬河市广成经贸有 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 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 1 (关中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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