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动物制品指源自牛、羊的骨等,经过破碎、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工业用途制品,包括工业用脱脂骨粒、骨油、蛋白胨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经哈方主管部门批准,由哈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二)具备满足生产、加工、防疫消毒、污水和废弃物处理要求的设施;

  (三)具备独立存储输华产品的仓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虫孽滋生和腐败变质;

  (四)生产加工过程处于哈方有效监督之下。

  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注册登记届满前6个月,哈方应向中方提出延期申请。收到申请后,中方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延期。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有关卫生要求。

  1.原料来源动物在哈萨克斯坦出生、养殖至少6个月,并为处于哈方有效监管下的健康动物;

  2.以原料来源动物所涉及的农场和屠宰场为中心的周边50公里半径范围内,6个月内没有发生炭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

  3.原料来源动物在哈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无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二)生产加工要求。

  1.采取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热加工方法进行生产,热加工应确保产品中心加热温度不低于120℃,持续至少30分钟以上;

  2.如采用其他的生产加工工艺,应可完全灭活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病毒,并经中方评估认可;

  3.工业用油脂制品应添加工业色素,色素添加应足量、均匀,终产品呈现深绿色;

  4.哈方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加工温度、时间、工业色素添加等持续符合要求。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应使用全新材料进行包装,符合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

  (二)外包装上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标签信息包括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编号、生产日期,并在显著位置标注“非供人类食用”字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产品包装后存储和运输过程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存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动物制品应由哈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动物制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对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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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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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 年 第 116 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 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 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 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 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1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 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 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动物制品指源自牛、羊的骨等,经过破碎、烘干、 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工业用途制品,包括 工业用脱脂骨粒、骨油、蛋白胨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 业)应经哈方主管部门批准,由哈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考核合 格的,予以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二)具备满足生产、加工、防疫消毒、污水和废弃物处理 要求的设施; (三)具备独立存储输华产品的仓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 叉污染、虫孽滋生和腐败变质; (四)生产加工过程处于哈方有效监督之下。 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 5 年,注册登记届满前 6 个月, 哈方应向中方提出延期申请。收到申请后,中方按照有关程序办 理延期。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有关卫生要求。 — 2 — 1.原料来源动物在哈萨克斯坦出生、养殖至少 6 个月,并为 处于哈方有效监管下的健康动物; 2.以原料来源动物所涉及的农场和屠宰场为中心的周边 50 公里半径范围内,6 个月内没有发生炭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 3.原料来源动物在哈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经宰前、宰后检 疫合格,无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二)生产加工要求。 1.采取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热加工方法进行生产, 热加工应确保产品中心加热温度不低于 120℃,持续至少 30 分钟 以上; 2.如采用其他的生产加工工艺,应可完全灭活口蹄疫、小反 刍兽疫病毒,并经中方评估认可; 3.工业用油脂制品应添加工业色素,色素添加应足量、均匀, 终产品呈现深绿色; 4.哈方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加工温度、时间、 工业色素添加等持续符合要求。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应使用全新材料进行包装,符合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 要求; (二)外包装上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标签信息包括品名、 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编号、生产日期,并在显著位置标注 “非供人类食用”字样。 — 3 —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产品包装后存储和运输过程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存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动物制品应由哈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 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动物制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取得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对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 告要求,对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 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对发生严 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 — 4 — 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2 日 — 5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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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年  第116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动物制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动物制品指源自牛、羊的骨等,经过破碎、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工业用途制品,包括工业用脱脂骨粒、骨油、蛋白胨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经哈方主管部门批准,由哈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二)具备满足生产、加工、防疫消毒、污水和废弃物处理要求的设施;

(三)具备独立存储输华产品的仓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虫孽滋生和腐败变质;

(四)生产加工过程处于哈方有效监督之下。

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注册登记届满前6个月,哈方应向中方提出延期申请。收到申请后,中方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延期。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有关卫生要求。

1.原料来源动物在哈萨克斯坦出生、养殖至少6个月,并为处于哈方有效监管下的健康动物;

2.以原料来源动物所涉及的农场和屠宰场为中心的周边50公里半径范围内,6个月内没有发生炭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

3.原料来源动物在哈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无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二)生产加工要求。

1.采取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热加工方法进行生产,热加工应确保产品中心加热温度不低于120℃,持续至少30分钟以上;

2.如采用其他的生产加工工艺,应可完全灭活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病毒,并经中方评估认可;

3.工业用油脂制品应添加工业色素,色素添加应足量、均匀,终产品呈现深绿色;

4.哈方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加工温度、时间、工业色素添加等持续符合要求。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应使用全新材料进行包装,符合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

(二)外包装上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标签信息包括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编号、生产日期,并在显著位置标注“非供人类食用”字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产品包装后存储和运输过程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存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动物制品应由哈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二)每批输华动物制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对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哈萨克斯坦输华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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