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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决定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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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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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公 告 2026 年 第 139 号 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 决定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 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 〔2009〕172 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2026 年 9 月 5 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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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26年  第139号

 

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决定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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