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5〕20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5-10-17
【生效日期】2025-10-1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有关爱沙尼亚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爱沙尼亚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关于爱沙尼亚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爱沙尼亚,由牛乳、绵羊乳和山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爱沙尼亚官方机构批准或注册,在爱沙尼亚官方监督之下于爱沙尼亚生产,且符合中国和爱沙尼亚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

  2.农场没有发生过牛瘟、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3.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确认的炭疽病例。

  4.爱沙尼亚从未确诊疯牛病病例,自2014年5月起,爱沙尼亚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正式认可为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5.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又称Johne's disease)、结核病(tuberculosis)临床症状。

  6.农场无小反刍兽疫、痒病和羊天花。

  7.农场受爱沙尼亚官方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监管。

  8.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WOAH法典和爱沙尼亚官方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爱沙尼亚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执行爱沙尼亚制定的国家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

  (四)根据爱沙尼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爱沙尼亚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输华乳品应当符合爱沙尼亚、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应来自爱沙尼亚,乳品原料来自经批准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品原料的国家(地区)。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爱沙尼亚、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应来自爱沙尼亚,乳品原料来自经批准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品原料的国家(地区)。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

  (六)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爱沙尼亚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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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爱沙尼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原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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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202 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沙尼 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有关爱沙尼亚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爱沙尼 亚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1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 务和农业部关于爱沙尼亚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14 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 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爱沙尼亚,由牛乳、绵羊乳和山羊乳为 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 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 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 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爱沙尼亚官方机构批准或注册,在爱 沙尼亚官方监督之下于爱沙尼亚生产,且符合中国和爱沙尼亚有 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 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 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 2 个月。 — 2 — 2.农场没有发生过牛瘟、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3.农场在过去 12 个月内没有确认的炭疽病例。 4.爱沙尼亚从未确诊疯牛病病例,自 2014 年 5 月起,爱沙 尼亚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正式认可为疯牛病风险可忽 略国家。 5.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又称 Johne's disease)、结核病(tuberculosis)临床症状。 6.农场无小反刍兽疫、痒病和羊天花。 7.农场受爱沙尼亚官方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监管。 8.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 WOAH 法典和爱沙尼 亚官方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爱沙尼亚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执行爱沙尼亚制定的国家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 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 (四)根据爱沙尼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 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 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爱沙尼亚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爱沙尼亚、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应来自爱沙尼亚,乳品原料来自 — 3 — 经批准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品原料的国家(地区)。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 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 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 (六)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温度 132℃至少 1 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 UHT); 2.如果乳的 pH 低于 7.0,采用最低温度 72℃至少 15 秒的消 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 HTST); 3.如果乳的 pH 为 7.0 或以上时,采用 HTST 程序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 中文、爱沙尼亚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 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 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 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批号。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 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 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 — 4 — 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10 月 17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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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  第202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有关爱沙尼亚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爱沙尼亚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关于爱沙尼亚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爱沙尼亚,由牛乳、绵羊乳和山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爱沙尼亚官方机构批准或注册,在爱沙尼亚官方监督之下于爱沙尼亚生产,且符合中国和爱沙尼亚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

2.农场没有发生过牛瘟、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3.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确认的炭疽病例。

4.爱沙尼亚从未确诊疯牛病病例,自2014年5月起,爱沙尼亚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正式认可为疯牛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5.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又称Johne's disease)、结核病(tuberculosis)临床症状。

6.农场无小反刍兽疫、痒病和羊天花。

7.农场受爱沙尼亚官方或官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监管。

8.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WOAH法典和爱沙尼亚官方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爱沙尼亚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执行爱沙尼亚制定的国家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

(四)根据爱沙尼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爱沙尼亚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爱沙尼亚、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应来自爱沙尼亚,乳品原料来自经批准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品原料的国家(地区)。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

(六)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爱沙尼亚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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