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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和国德 yy 201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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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德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关违字[2016]01号 当事人名称:德州华茂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文峰 企业代码:3713960968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76号 2016年2月26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 C43705150278、C43705150284两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 原料未梳的聚酯纤维,由加工单位陵县钰祥纺织有限公司仓 库发运到陵县恒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仓库存放,涉案货物未梳 的聚酯纤维共4800千克,货值34.8万元,涉税6.47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货物进出库单、 检查记录、相关财务报表、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税款计 核材料、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为 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发运加工贸易货物,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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