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关缉违字【2020】3号            

当事人: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企业编码2113960374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2019年3月9日,当事人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满洲里新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满洲里十八里海关申报出口壳体1个、端盖2个,申报总价为38175美元,出口报关单号060320190031958005,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货物币制申报为美元,实际应为人民币,上述出口货物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38175元。当事人发现币制申报错误后于2020年3月按照出口业务的真实数据出口货物总价38175元人民币申报向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县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

  2019年5月27日,当事人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满洲里新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满洲里十八里海关申报出口铲斗顶部1件、铲斗上部2件、铲头下部2件,半瓦4件,申报总价为187998美元,出口报关单号060320190031970050,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货物币制申报为美元,实际应为人民币,上述出口货物实际总价人民币187998元。2019年8月当事人按照出口货物总价187998美元申报退税,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多退税款人民币176319元。

  经查,造成上述货物币制申报错误的原因系当事人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工作疏忽,将报关合同、发票等资料传送给满洲里新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时,将本应为人民币的货物币制填成美元。

  上述事实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税务局情况说明、退税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口壳体1个、端盖2个过程中未如实申报币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口铲斗顶部1件、铲斗上部2件、铲头下部2件,半瓦4件过程中未如实申报币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朝阳秋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