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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共和国 20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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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关维检罚字[2020]0002号 当事人: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宁安市宁安镇镜泊西街立交桥北侧 2020年4月26日,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向绥芬河 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192520200250653993, 申报品名非医用护目镜250个,防护服248套。经查验,其 1。看理 中196个护目镜为医用护目镜,案值1102.74元人民币,违 反相关规定,上述货物为赠送,无货款及收入。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现场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企业证照复印件、查 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涉案货物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 条之规定,对宁安市源丰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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