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天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召杰
住址:曲周县农业高新技术园
海关编码:1304960228
(一)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2016年6月15日,当事人在邯郸海关备案C04066150019号加贸手册,进口辣椒油树脂粗品,出口精制辣椒油树脂。7月14日、7月19日,分两批共进口辣椒油树脂粗品119700千克。该批货物抵港后全部运至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加工。案发时,该手册未出口任何成品,成品仍在库房存放。该部分违法货物货值1893.73万元,涉税544.92万元。
(二)擅自转让保税料件的行为
2016年8月24日,当事人在邯郸海关备案C04066150025号加贸手册, 2017年7月7日,当事人在邯郸海关备案C04067150020号加贸手册,两本手册均进口辣椒油树脂粗品,出口精制辣椒油树脂。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118200千克转让馨赛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部分违法货物货值1756.52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05.44万元。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晨光公司原料入库单、成品出库单,收汇汇总表,馨赛德北京公司原料入库单、国内增值税发票,郭召杰个人网银转账回执,海关查验记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对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海关规定,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8.93万元。
对擅自转让保税料件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93.07万元。
综上,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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