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4〕16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4-11-20
【生效日期】2024-11-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签证机构均可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进口人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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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 年 第 165 号 为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 100%税目产品零关税 待遇,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签证机构均可在线签发 特惠原产地证书。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 号。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凭在线 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 1 — 年第 34 号附件 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 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进口人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附件 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 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9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 20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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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  第165号

 

为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签证机构均可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进口人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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