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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 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和国 X 美 文明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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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德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关违字[2016]02号 当事人名称:德州提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龙一 企业代码:3713941835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十里望镇禹王街北 2015年9月8日至12月4日期间,当事人向德州海关 申请的10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表中,涉案货物均结 转自青岛京信电线有限公司,分别转入当事人6本加贸手册。 其中,16票报关单(详见附表)项下货物收货后,当事人未 按海关规定在次月底前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涉案货物铜制无 接头电线共186.4吨,价值1089.82万元,其中涉税158.35 万元。 以上行为有深加工结转超期报关明细表、深加工结转申 报表及收发货单、相关报关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税款计核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深加工结转收货统计、营业执 照等材料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超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已 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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