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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号 海关编号 手册号码 1 425820141587637873 C43014150430 2 425820151587290420 3 425820151587226635 C43015150006 4 422720151277096916 5 422720151277068547 6 425820151587292491 C43015150043 7 425820151587274914 C43015150059 8 425820151587274913 9 425820151587231594 C43015150058 10 425820151587231540 11 422720151277092180 12 425820151587231481 C43015150085 13 425820151587224603 C43015150144 14 425820151587619028 15 425820151587224514 C43015150171 16 425820151587223694 17 422720151277092179 18 425820151587282836 C43015150199 19 425820151587222814 20 422720151277092178 C43015150233 21 425820151587223695 C43015150269 22 422720151277092190 23 425820151587619029 C43015150305 24 425820151587662000 C43015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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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二0一六件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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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4.海关稽查报告;当事人财务凭证复印件; 5.查间笔录; 6.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因为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且能够积极配 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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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违字【2016】3号 当事人:青岛爱慕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兴; 海关注册编码:375296288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现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2830户。 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当事人向海关申领了 C43014150430号等14本加工贸易手册(详见附表1)。2014年 11月至2015年9月,当事人凭前述手册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 海关申报进口滑轮轴承、推力球轴承、滚珠轴承、铸造滑轮等 25票,共计5397个,报关单海关编号:425820141587637873等 (详见附表1)。货物进口后,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 述报关单项下保税货物转让给山东宏瑞达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证据: 1.C43014150430等14本手册的备案及核销资料; 2.425820141587637873等28票进口报关单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