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正式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互联网渠道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使用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

  二、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平台注册后,可以通过平台完成行政复议申请的录入、补正、撤回,查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度,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相关操作。

  三、平台上线运行后,作为申请人向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此前使用的行政复议互联网专用电子邮箱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平台上线运行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非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选择通过线下方式,或者通过平台注册后转为线上方式参加行政复议。平台上线运行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照原有模式办理。

  五、平台上线运行后,遇有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无法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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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248 号 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方便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海关总署决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海关正式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现就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互联网渠道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统一使用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 二 、 海 关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在 线 办 理 平 台 地 址 为 : 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平 台注册后,可以通过平台完成行政复议申请的录入、补正、撤回, 查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度,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相关操作。 — 1 — 三、平台上线运行后,作为申请人向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书的互联网渠道,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此前使用的行政复议互 联网专用电子邮箱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平台上线运行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非互联网渠道申 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选择通过线下方式,或者通过平台注册后转 为线上方式参加行政复议。平台上线运行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 件仍按照原有模式办理。 五、平台上线运行后,遇有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无法在线办 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12 月 16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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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  第248号

 

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正式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互联网渠道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使用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

二、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平台注册后,可以通过平台完成行政复议申请的录入、补正、撤回,查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度,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相关操作。

三、平台上线运行后,作为申请人向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此前使用的行政复议互联网专用电子邮箱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平台上线运行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非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选择通过线下方式,或者通过平台注册后转为线上方式参加行政复议。平台上线运行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照原有模式办理。

五、平台上线运行后,遇有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无法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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