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现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调整发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法律文书,新增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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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提级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告知书
海关总署复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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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行政复议案,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我署决定提级审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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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该复议申请针对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被纠正,你(单位)对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 海关提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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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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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第89号 |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复议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自行纠正告知书
3.提级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告知书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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