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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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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聊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关违字[2020]0004号 当事人:山东智德纺织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714964092 法定代表人:吕昭仑 地址: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汇鑫南路 当事人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原济南海关驻聊城办事处申 请备案了C43607150159、C43607150200、C43608150066、C43608150096、 C43608150112、C43608150139号等6本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为未梳的棉 花,备案成品为未漂白全棉平纹机织平布,申报配棉比例为0。在执行上 述手册期间,当事人在将6本手册项下保税原棉投入生产过程中未经海关 许可擅自将保税棉花和非保税棉花配比使用,非保税棉配棉比例为 9.5%至40.4%,配比结余保税棉花应为338595.54千克。调查中,该6本 手册已全部核销,未发现上述结余棉花料件、半成品或制品。当事人无 法说明上述结余棉花的去向。经计核,上述棉花货值共计人民币507万 元,涉税50.65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通关手册、配棉表、入出库单、情况说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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