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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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65 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 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4 月 22 日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