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pdf
相关附件
2025042408344127875.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65 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 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4 月 22 日 — 1 —
2025042408344129215.doc
附件内容预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关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以及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 1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