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有关要求,优化进境食品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经风险评估,决定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现公告如下:
一、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二、上述类别的进口食品必须来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地区)和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三、需办理特许审批入境的食品仍须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检疫审批。
四、海关总署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评估结果,对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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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 年 第 158 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体系”的有关要求,优化进境食品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 规定,经风险评估,决定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 口食品名录。现公告如下: 一、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 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二、上述类别的进口食品必须来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 (地区)和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须符 — 1 — 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三、需办理特许审批入境的食品仍须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 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检疫审批。 四、海关总署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评估结果,对需办 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 12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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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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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第158号 |
一、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二、上述类别的进口食品必须来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地区)和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三、需办理特许审批入境的食品仍须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检疫审批。
四、海关总署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评估结果,对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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