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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维违字[201710003号 当事人: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化群 企业海关代码:3707963010 地址:寿光市侯镇项目区(大九路以东岔盐路以北) 2015年1月8日,当事人向潍坊海关申报进口设备一批,报关单号为 431320151137017654,其中K-300冷凝器的申报价格为90万欧元、K-500冷凝器的申报价格为55万 欧元,该2项货物共计漏报12万欧元的专利使用费,造成漏缴税款263851.73元人民币:另外 ,白金催化剂的申报价格为110万欧元,实际成交价格为30万欧元,当事人多报了80万欧元的 技术费,造成多缴税款328758.5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资料;《SOP废酸&酸性气处理装置合同》;会计师事务所 审查报告:关于专利费等的说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 、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共和店 (印章) 二0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