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以下称土方)有关土耳其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土耳其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土耳其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养殖水产品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土耳其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野生水产品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一)养殖水产品。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野生水产品。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上述水产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向中国出口养殖、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其中,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加工厂、独立冷库,下同)和养殖场应获土耳其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二)养殖或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方和土方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向中国出口养殖或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土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土方应确保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养殖水产品是在土耳其内陆水域、领海和土耳其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开发、管理和保护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以及国际水域进行养殖的。野生水产品是在土耳其内陆水域、领海和土耳其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开发、管理和保护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以及国际水域进行捕捞的。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土耳其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养殖水产品议定书》或《野生水产品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土耳其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

  3.土方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土耳其法律法规以及《养殖水产品议定书》或《野生水产品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5.养殖区域、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如在饲料中添加)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土耳其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养殖或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养殖或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养殖或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土耳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养殖水产品议定书》或《野生水产品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土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或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土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土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土耳其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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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236 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 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以下称土方)有关土耳其输华养殖、 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 求的土耳其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1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 部关于土耳其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 称《养殖水产品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土耳其 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土耳其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 求议定书》(以下简称《野生水产品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一)养殖水产品。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 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 附件。 (二)野生水产品。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 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上述水产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 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向中国出口养殖、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其中,野生 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加工厂、独立冷 库,下同)和养殖场应获土耳其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二)养殖或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 当符合中方和土方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 2 — (三)向中国出口养殖或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土方 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土方应确保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养殖水产品是在土耳其内陆水域、领海和土耳其共和国 根据国际法享有开发、管理和保护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 海域以及国际水域进行养殖的。野生水产品是在土耳其内陆水域、 领海和土耳其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开发、管理和保护生物资源的 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以及国际水域进行捕捞的。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土耳其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 (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 定的必须通报的与《养殖水产品议定书》或《野生水产品议定书》 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 到感染。 2.土耳其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 影响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 3.土方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土 耳其法律法规以及《养殖水产品议定书》或《野生水产品议定书》 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 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 3 — 5.养殖区域、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 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如在饲料中添加)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 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 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土耳其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 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卫 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 理指征,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和 WOAH 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 生动物疫病。 (五)养殖或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 口等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养殖或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和可追溯 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养殖或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 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土耳其食品安全相 关法律法规及《养殖水产品议定书》或《野生水产品议定书》的有 关规定。土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或捕捞生产加工、包装、 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土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 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 — 4 — 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土方应至 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 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 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 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土耳其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 海关总署 2025 年 12 月 3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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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  第236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以下称土方)有关土耳其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土耳其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土耳其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养殖水产品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土耳其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关于土耳其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野生水产品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一)养殖水产品。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野生水产品。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上述水产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向中国出口养殖、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其中,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加工厂、独立冷库,下同)和养殖场应获土耳其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

(二)养殖或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方和土方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向中国出口养殖或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土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土方应确保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养殖水产品是在土耳其内陆水域、领海和土耳其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开发、管理和保护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以及国际水域进行养殖的。野生水产品是在土耳其内陆水域、领海和土耳其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开发、管理和保护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域以及国际水域进行捕捞的。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土耳其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养殖水产品议定书》或《野生水产品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土耳其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

3.土方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土耳其法律法规以及《养殖水产品议定书》或《野生水产品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5.养殖区域、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如在饲料中添加)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土耳其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养殖、野生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养殖或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养殖或野生水产品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养殖或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土耳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养殖水产品议定书》或《野生水产品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土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或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土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土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土耳其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日

— 1 —

202512041003007328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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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

序号

中文品名

拉丁学名

纲

目

科

属

1

虹鳟

Oncorhynchus mykiss

硬骨鱼纲

鲑形目

鲑科

太平洋鲑属

2

河鳟

Salmo trutta

硬骨鱼纲

鲑形目

鲑科

鳟属

3

长鳍金枪鱼

Thunnus alalunga

硬骨鱼纲

鲈形目

鲭科

金枪鱼属

4

蓝鳍金枪鱼

Thunnus thynnus

硬骨鱼纲

鲈形目

鲭科

金枪鱼属

5

金头鲷

Sparus aurata

硬骨鱼纲

鲈形目

鲷科

鲷属

6

舌齿鲈

Dicentrarchus labrax

硬骨鱼纲

鲈形目

梦鲈科

舌齿鲈属

7

白姑鱼

Argyrosomus regius

硬骨鱼纲

鲈形目

石首鱼科

白姑鱼属

8

牙鲆

Paralichthys olivaceus

硬骨鱼纲

鲽形目

牙鲆科

牙鲆属

9

北方长额虾

Pandalus borealis

甲壳纲

十足目

长额虾科

长额虾属

10

太平洋蓝鳍金枪鱼

Thunnus orientalis

硬骨鱼纲

鲭形目

鲭科

金枪鱼属

注:经双方通过正式信函确认,该表中的养殖水产品种类可以增加或删除。目录变更后,不再另行发布公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