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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关印)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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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关维行罚字[2018]0007号 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生;公司类型: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单位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金贸国 际数码中心B座12层A2户;海关注册编码:1401960543;联系电话 :13934040039。 2013年11月22日,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与卡萨利甲醇公司签订了甲醇合成工艺包及相关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13CHSXY26HYHT0001,合同总价为60万欧元 ,包括技术许可和技术快穷30万欧元,工艺设计包20万欧元,现场服务费 10万欧元。同日,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与卡萨利甲醇公司签订了甲醇合成塔内件供货合同,合同 号为13CHSXY26HYHT0001-1,合同价格为460万欧元。2016年9月30日,山 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太原海关申报进口甲醇合成塔 内件,申报数量1台,申报金额460万欧元,申报商品编号8419899090,报 关单编号050120161016101653,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一栏填 制为“否”。其中技术许可和技术快穷30万欧元及工艺设计包20万欧元应 当计入特许权使用费,向海关申报,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以上行为有1、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主动披露报告;2、《办理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3、山西辉腾国际 招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海关注册资料;4、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 公司情况说明;5、甲醇合成塔内件报关单及随附单证;;6、甲醇合成塔 内件及技术转让合同对账单、支付凭证;7、甲醇合成塔内件供货合同、 发票付汇证明等材料;8、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 ;9、查问笔录;10、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