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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鑫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场所生产、加工、存放进境粮食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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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被查问人笔录、证人询问笔录、涉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 执照复印件、海关核实记录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满洲里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满洲里力 之 (印章) 2021年10月20日 买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 满洲里 (印章)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