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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和国济 二六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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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聊办违字[201616号 当事人:山东省阿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忠正 企业代码:3714965661 地 址:高唐县鱼丘湖街道东兴路48号 山东省阿湾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济南海关 驻聊城办事处申请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 1月19日在工商部门将公司地址由“高唐县鱼丘湖办事处东兴 路48号”变更为“高唐县鱼丘湖街道东兴路48号”。当事人未 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情况、报关单 位情况登记表、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 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 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