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7]4号
当 事 人:唐山天明物流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郭顺礼
注 册 地 址:唐山丰润区102国道北侧(丰韩路东侧)
海 关 编 码:1302960793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11月11日,当事人从石家庄海关驻曹妃甸港区办事处申报出口铬合金方钢5032.06吨,报关单号为041220150125503418,税号申报为7228309000(该税号出口退税率为13%)。经天津海关化验中心鉴定证实所取样品铬含量均小于0.3%、硼含量均大于0.00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第一点(六)项、(十二)项的规定,涉案货物应归入72283010(该税号出口退税率为0)。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产品质量证明书、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查验记录、提取样品记录、工业产品购销合同、情况说明、笔录材料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收款国库:唐山市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石家庄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