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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20〕0007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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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0]0007号 齐齐哈尔山鹰蔬菜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号:2302960336,法定代表人为:孟宪民 ,联系地址: 1,联系电话 2020年4月18日,齐齐哈尔山海蔬菜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向满洲里车站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葵 花籽油,报关单号:060920201092024158,商品编码:1512110000,商品名称:葵花籽油,规格 型号及数量:1、初榨、0.9L/瓶、750瓶;2、初榨、5L/瓶、3930瓶。经查,实际货物为桶装 “精炼”葵花籽油,商品编码应为1512190000,当事人公司因工作疏忽没有核实进口货物实际 情况,依然按照之前合同内容向海关申报,造成申报不实的情形发生,共计漏缴税款4122.61人 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移交单证、涉案货物照片、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等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你公司的行 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中华 福 X (关印) 192020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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