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故城县共创皮草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裴天军
地 址:故城县饶阳店镇
海 关 编 码:1311960681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2日在加工贸易手册下(手册号:C041519A0023、C041519A0035)分别申报进口“整张生兔皮”80000张(报关单号:021720191000074904)、85000张(报关单号:021720191000098064)。因冰柜损坏,当事人未向海关报备于2020年3月21日将上述165000张“整张生兔皮”暂存于河北共赢服饰有限公司冷库中,后于2020年5月29日将上述货物运回本厂,恢复海关监管。
经衡水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58.96万元,涉税人民币13.88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加贸手册备案材料、财务账册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单位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备案场所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未按规定办理收存手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所列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3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