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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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 年 第 24 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 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 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 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 — 1 — 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3 月 12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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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年  第24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关区退货仅适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9610模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三、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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