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8〕8号
当事人:青岛凯东泰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观海一路29号250室
经查,当事人青岛凯东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皮鞋17434双、泳衣119204件、内裤7112件,实际出口货物为牛仔裤、包、手机充电器、男士夹克、围巾、睡衣等(报关单号为080120180018500309),同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皮鞋13766双、内裤45224件、文胸47786件,实际出口货物为短靴、耳环、灯具、童装、帽子、移动电源等(报关单号为080120180018500311)。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部分涉案货物照片、涉案货物清单、代理报关委托协议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品名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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