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发文日期】

2017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将于2022年4月19日到期,日本公司税率为47.1%。

2022年1月10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继续按照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株式会社吴羽 47.1%

(KUREHA CORPORATION)

2. 旭化成株式会社 47.1%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

3. 其他日本公司 47.1%

(All others)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偏二氯乙烯 - 氯乙烯共聚树脂,又称VDC-VC共聚树脂、氯偏树脂。

英文名称: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化学分子式:- [-CH2CCl2-]m-[-CH2CHCl-]n

物化特性: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单体偏二氯乙烯与第二单体氯乙烯为主要原材料,经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无论是否添加稳定剂、润滑剂等助剂。该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39045000。该税则号项下除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2年4月20日开始,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8062、65197589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s://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正文.pdf

附件2: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附件.pdf

附件3: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

相关附件

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附件.pdf
附件内容预览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 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偏二氯乙烯 - 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附 件】 期终复审申请人: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证据目录和清单 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附件三: 关于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说明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7 年-2021 年版 附件五: 吴羽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装置扩产证明 附件六: 关于日本PVDC 出口数据的统计和说明 附件七: 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附件三 关于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说明 非保密概要说明 本附件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供,涉及中国和全球 偏二氯乙烯--氯乙烯(VDC-VC 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包括全球 的具体生产企业,中国市场的总产能、总产量、总进口量、需求 量数据,和全球及主要地区的产能、产量和需求量数据。 如申请书正文所述,由于申请调查期内国内只有申请人和南 通汇羽丰两家企业生产经营 VDC-VC 共聚树脂,因此对外披露中 国 VDC-VC 共聚树脂的总产能、总产量和需求量数据,相关利害 关系方可以据此推算出申请人 VDC-VC 共聚树脂的产销数据,将 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故申请人申请对本附件的中国总产能、 总产量和需求量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不予对外披露。同时,为避 免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其他数据推算出中国总产能、总产量 和需求量数据,申请人申请对其他国家(地区)的总产能、总产 量和需求量数据一并进行保密处理。但是,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 表示这些数据的变化情况。首期间 2017 的指数设定为 100,之 后各期间按照与首期间 2017 年的实际数据比乘以 2017 年的指 数计算。 针对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供的证据,申请人对全文 提供如下非保密性概要: 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VDC-VC 共聚树脂)是聚偏二 氯乙烯产品(PVDC)的其中一种。PVDC还包括 VDC-MA 共聚树脂、 PVDC 乳液等其他产品。VDC-VC 共聚树脂是阻隔性能最优良的合 成材料之一,是安全食品包装材料的重要原料,可用于生产肠衣 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并应用在食品包装、医用包 装、化工包装等领域。 一、中国 VDC-VC 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 国内目前有两家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企业,分别是浙江巨 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化)和南通汇羽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简 称汇羽丰)。 巨化是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企业,生 产技术为自主研发。汇羽丰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由双汇集团 (43%)、日本吴羽化学株式会社(42%,简称吴羽)和丰田通商株 式会社(15%)共同出资设立,生产技术从日本吴羽引进,其产品 主要供双汇集团做肠衣膜用途。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消费市场,主要得益于 国内火腿肠市场消化大量的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也得益于保 鲜膜等其他产品的需求增长。过去,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消费 市场基本上依赖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产品,但随着巨化装置 投产,进口依存度逐步降低。尤其是在 2017 年我国对日本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日本产品基本上退出中 国市场,只在 2020 年发生 0.5 吨的进口。目前,国内消费市场 基本实现自给自足,供需相对平衡。 根据我会的数据统计,2017 年以来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的 产需变化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 期 间 总产能 总产量 总进口量 需求量 2017 年 【100】 【100】 2 【100】 2018 年 【112】 【131】 27 【118】 2019 年 【112】 【129】 42 【126】 2020 年 【112】 【142】 122 【130】 2020 年 1-9 月 【84】 【107】 92 【93】 2021 年 1-9 月 【84】 【102】 102 【98】 二、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 在国际市场上,除中国外,全球还有4 家企业可以生产 VDC- VC 共聚树脂,分别是吴羽(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日本)、苏 威(欧盟)和 SK 化学(美国,2017 年韩国 SK 化学收购美国陶氏 PVDC 业务)。 除中国外,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产能主要分布在日本,因 为日本对 PVDC 材质保鲜膜的需求全球最大,对肠衣膜也有一定 的需求,同时还有一部分产品用于对中国和越南出口以生产肠衣 膜。但是,由于受到中国反倾销措施约束,2017 年以后日本 VDC- VC 共聚树脂不再对中国出口。 欧盟和美国对 PVDC 产品存在比较大的需求,但消费领域以 VDC-MA 共聚树脂和 PVDC 乳液为主,VDC-VC 共聚树脂的需求总量 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欧美本土市场下游肠衣膜和保鲜膜的消费 规模不大,因此无法带动 VDC-VC 共聚树脂的消费总量增长。 根据我会的调研和数据统计,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的供需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 市场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产 能 157,000 163,000 163,000 163,000 163,000 全球 产 量 77,100 91,100 91,500 94,700 96,000 需求量 79,200 88,600 92,900 92,600 94,900 产 能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日本 产 量 36,000 38,000 39,000 37,000 39,000 需求量 32,300 34,200 35,600 33,200 34,500 产 能 【100】 【112】 【112】 【112】 【112】 中国 产 量 【100】 【131】 【129】 【142】 【141】 需求量 【100】 【118】 【126】 【130】 【131】 产 能 【100】 【100】 【100】 【100】 【100】 其他 产 量 【100】 【100】 【100】 【100】 【100】 需求量 【100】 【102】 【95】 【102】 【114】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7 年-2021 年版 附件五 吴羽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装置扩产证明 Anniversary 7 th 2015年年报 - 吴羽株式会社 Business Report 2015 Year ended March 31, 2015 http://www.kureha.co.jp/ The Pursuit of Excellence Printed in Japan 005_0175701372708.indd 1-3 2015/07/27 21:41:18 翻译: 2015年1月,日本:Iwaki工厂的PVDC产能翻倍。 The Year’s Highlights 日本Iwaki工厂的聚偏二氯乙烯(PVDC)产量增加了 30000吨,以满足食品包装需求的增长。这一扩张将 Kureha的总产能提高到每年60000吨 August 2014, United Kingdom: January 2015, Japan: Krehalon UK Opens New Factory PVDC Production Doubled in Iwaki Factory Krehalon UK, a Kureha subsidiary for specialty plastics, opened a new Production of polyvinylidene chloride (PVDC) at the Iwaki Factory in office and factory on a 30,000 sq. ft. site in Kingston-upon-Hull. Japan has been increased by 30,000 tonnes in response to meet Krehalon UK manufactures and sells food packaging bags, processing growth in food packaging demand. This expansion raises Kureha’s raw film purchased from Dutch group company Krehalon Industrie total production capacity to 60,000 tonnes annually. PVDC is a B.V. The move to Kingston-upon-Hull will shorten the transport route specialty plastic that is stable under high temperatures and has for the raw film from the Netherlands, whil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excellent oxygen and moisture barrier properties. It is used as the raw latest equipment will greatly improve operational efficiency. Krehalon material for sausage casing film as well as for the household-use food UK’s sales have doubled in the last five years, and this operational plastic wrap NEW Krewrap. enhancement will support the growth trajectory and expansion of the Krehalon food packaging business in Europe. August 2014, Netherlands: April 2015, Japan: Packaging Film Capacity Enhanced New R&D Facility Opens in Iwaki at Krehalon Industrie Deventer-based Krehalon Industrie B.V. added a seventh multilayer A new research facility has been established at Kureha’s main R&D film extrusion machine, enhancing manufacturing capacity by 20%. center in Iwaki. This facility, with 4,349m2 of floor space, is located The Krehalon brand ML Film is a heat-shrinkable multilayer film that next to the Research Center and houses equipment focused on not only inhibits food oxidation to extend shelf life but also enables organic synthesis and analytical assessment. The new center will attractive presentation of food contents, and it is one of the strategic conduct technical development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products underpinning Kureha’s global expansion. The new cutting- existing businesses, as well as exploratory research to generate new edge extruder is able to make wider films, broadening our product businesses. Many “communication spaces” have also been created portfolio in line with market needs. Krehalon Industrie, established in within the facility to enable researchers to freely congregate to 1973, was Kureha’s first overseas film factory, and is currently the exchange ideas and opinions—making it a place to inspire group’s largest producer of multilayer films. Kureha will continue to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for Kureha’s future. supply the world with high-quality, highly functional packaging products from the Netherlands. 08 Kureha Corporation Business Report 2015 010_0175701372708.indd 8 2015/07/27 16:46:14 附件六 关于日本PVDC 出口数据的统计和说明 关于日本 PVDC 出口数据的统计和说明 根据日本海关出口税则,VDC-VC 共聚树脂归在税则号 390450100 项下,但该税则号除了VDC-VC 共聚树脂之外,还包括 其他固状的 PVDC 产品。根据申请人了解的情况,日本 VDC-VC 共 聚树脂主要是对中国和越南出口。 因此,为了分析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 度,申请人暂以日本海关税则号390450100 项下对越南的出口数 量以及申请人了解到的中国海关统计的自日本进口量作为日本 对中国出口量进行分析。总出口量 = 日本对越南出口量 + 日 本对中国出口量。 单位:吨 期 间 2015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总出口量 12,351 3,613 3,763 3,367 3,731 4,491 对越南出口数量 3,542 3,613 3,763 3,367 3,731 4,491 对中国出口数量 8,809 0 0 0 0.5 0 注: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越南出口数量请参见后附的日本海关在税则号 390450100 项下 的出口数据统计。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中国出口数量来源于中国海关。鉴于申请书 起草过程中,申请人暂只能获得截至 2021 年 1-9 月的出口数据,2021 年全年出口数量 根据当年 1-9 月的出口量除以 9 乘以 12 进行推算。 透视图:日本海关关于税则号390450100的出口数据统计 进出口 出口 COMMODITY 3904.50-100 金额:千日元 行标签 求和项:数量(吨) 求和项:CUMULATIVE YEAR TO DATE VALUE 2015年 13,561 3,558,571 CHINA 9,071 2,092,288 VIETNAM 3,542 1,038,259 BRAZIL 1 606 GERMANY 1 301 NETHLDS 16 11,433 R KOREA 32 9,082 SNGAPOR 2 408 TAIWAN 118 38,265 U KING 360 167,451 USA 417 200,478 2017年 5,162 1,878,995 CHINA 940 559,501 VIETNAM 3,613 1,037,447 INDIA 0 385 INDNSIA 0 840 R KOREA 4 4,051 TAIWAN 56 29,397 U KING 400 172,774 USA 149 74,600 2018年 5,352 1,902,109 CHINA 740 437,011 VIETNAM 3,763 1,075,490 INDNSIA 1 236 MALYSIA 4 3,476 NETHLDS 13 8,731 R KOREA 5 5,288 TAIWAN 62 36,628 U KING 400 174,793 USA 365 160,456 2019年 5,201 1,858,796 CHINA 917 505,939 VIETNAM 3,367 948,419 MALYSIA 2 1,738 NETHLDS 6 3,918 R KOREA 4 3,481 SALVADR 0 556 TAIWAN 25 15,711 U KING 400 173,016 USA 481 206,018 2020年 4,805 1,540,455 CHINA 416 210,487 VIETNAM 3,731 1,029,860 HG KONG 16 5,009 MALYSIA 2 1,738 NETHLDS 13 8,981 R KOREA 4 3,507 TAIWAN 23 13,556 THAILND 0 349 U KING 220 103,140 USA 380 163,828 2020年1-9月 3,293 1,041,491 CHINA 199 103,100 VIETNAM 2,674 743,623 HG KONG 8 2,488 NETHLDS 9 5,940 R KOREA 4 3,507 TAIWAN 23 13,556 THAILND 0 349 U KING 160 74,909 USA 217 94,019 2021年1-9月 4,402 1,583,060 CHINA 505 254,999 VIETNAM 3,368 1,055,891 HG KONG 9 3,174 MALYSIA 2 1,738 NETHLDS 4 3,266 R KOREA 4 3,445 SALVADR 0 613 TAIWAN 31 17,536 U KING 152 83,127 USA 327 159,271 总计 41,776 13,363,477 日本海关税则号390450010项下进出口数据统计 数量:千克 金额:千日元 年份 进出口 COMMODITY COUNTRY COUNTRY NAME UNIT1 UNIT2 CUMULATIVE YEAR TO DATE QUANTITY2 CUMULATIVE YEAR TO DATE VALUE 数量(吨) 2017年 进口 3904.50-010'110 VIETNAM KG 40651 16851 41 2018年 进口 3904.50-010'110 VIETNAM KG 56776 23152 57 2018年 进口 3904.50-010'203 SWEDEN KG 54 579 0 2018年 进口 3904.50-090'210 FRANCE KG 2100 4359 2 2018年 进口 3904.50-090'304 USA KG 11512 4212 12 2019年 进口 3904.50-010'110 VIETNAM KG 48780 19801 49 2019年 进口 3904.50-010'203 SWEDEN KG 60 575 0 2019年 进口 3904.50-090'210 FRANCE KG 1800 3453 2 2020年 进口 3904.50-010'110 VIETNAM KG 48797 19367 49 2020年 进口 3904.50-090'210 FRANCE KG 21 4539 0 2020年1-9月 进口 3904.50-010'110 VIETNAM KG 32532 13048 33 2020年1-9月 进口 3904.50-090'210 FRANCE KG 21 4539 0 2021年1-9月 进口 3904.50-010'110 VIETNAM KG 32607 12989 33 2021年1-9月 进口 3904.50-090'210 FRANCE KG 3750 3047 4 2017年 出口 3904.50-100'103 R KOREA KG 3828 4051 4 2017年 出口 3904.50-100'105 CHINA KG 940174 559501 940 2017年 出口 3904.50-100'106 TAIWAN KG 56000 29397 56 2017年 出口 3904.50-100'110 VIETNAM KG 3612508 1037447 3,613 2017年 出口 3904.50-100'118 INDNSIA KG 250 840 0 2017年 出口 3904.50-100'123 INDIA KG 350 385 0 2017年 出口 3904.50-100'205 U KING KG 400000 172774 400 2017年 出口 3904.50-100'304 USA KG 148824 74600 149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103 R KOREA KG 845800 176917 846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105 CHINA KG 971162 248229 971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106 TAIWAN KG 18600 4381 19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110 VIETNAM KG 900 475 1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111 THAILND KG 58600 12322 59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112 SNGAPOR KG 6450 1512 6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113 MALYSIA KG 2000 462 2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118 INDNSIA KG 170400 34455 170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123 INDIA KG 229350 47253 229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207 NETHLDS KG 1800190 337908 1,800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213 GERMANY KG 500 565 1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220 ITALY KG 6000 1439 6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234 TURKEY KG 28800 6368 29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304 USA KG 1074020 199098 1,074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410 BRAZIL KG 480000 91901 480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601 AUSTRAL KG 83500 15944 84 2017年 出口 3904.50-900'606 NEWZELD KG 16300 3273 16 2018年 出口 3904.50-100'103 R KOREA KG 5442 5288 5 2018年 出口 3904.50-100'105 CHINA KG 740057 437011 740 2018年 出口 3904.50-100'106 TAIWAN KG 61660 36628 62 2018年 出口 3904.50-100'110 VIETNAM KG 3763092 1075490 3,763 2018年 出口 3904.50-100'113 MALYSIA KG 4000 3476 4 2018年 出口 3904.50-100'118 INDNSIA KG 500 236 1 2018年 出口 3904.50-100 '205 U KING KG 400000 174793 400 2018年 出口 3904.50-100'207 NETHLDS KG 13059 8731 13 2018年 出口 3904.50-100'304 USA KG 364512 160456 365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103 R KOREA KG 594000 126580 594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105 CHINA KG 1333900 327921 1,334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106 TAIWAN KG 18600 4411 19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110 VIETNAM KG 6520 3379 7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111 THAILND KG 150000 33631 150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112 SNGAPOR KG 13800 3148 14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113 MALYSIA KG 1000 232 1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118 INDNSIA KG 10800 1946 11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123 INDIA KG 297650 56986 298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205 U KING KG 2400 709 2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207 NETHLDS KG 1752830 323664 1,753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208 BELGIUM KG 2400 665 2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215 SWITZLD KG 2400 661 2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220 ITALY KG 76800 14601 77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234 TURKEY KG 10800 2362 11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304 USA KG 1480920 274342 1,481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410 BRAZIL KG 1190400 227489 1,190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601 AUSTRAL KG 73500 14051 74 2018年 出口 3904.50-900'606 NEWZELD KG 21700 4240 22 2019年 出口 3904.50-100'103 R KOREA KG 3628 3481 4 2019年 出口 3904.50-100'105 CHINA KG 916584 505939 917 2019年 出口 3904.50-100'106 TAIWAN KG 25000 15711 25 2019年 出口 3904.50-100'110 VIETNAM KG 3367132 948419 3,367 2019年 出口 3904.50-100'113 MALYSIA KG 2000 1738 2 2019年 出口 3904.50-100'205 U KING KG 400000 173016 400 2019年 出口 3904.50-100'207 NETHLDS KG 5986 3918 6 2019年 出口 3904.50-100'304 USA KG 480912 206018 481 2019年 出口 3904.50-100'309 SALVADR KG 200 556 0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103 R KOREA KG 875800 194699 876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105 CHINA KG 2049610 497396 2,050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106 TAIWAN KG 1200 317 1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110 VIETNAM KG 5100 2603 5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111 THAILND KG 42100 9143 42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112 SNGAPOR KG 11600 2619 12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113 MALYSIA KG 3000 639 3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118 INDNSIA KG 41000 8132 41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123 INDIA KG 546400 113787 546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207 NETHLDS KG 1359040 239451 1,359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220 ITALY KG 76800 13795 77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234 TURKEY KG 12000 3056 12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304 USA KG 1344760 243411 1,345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410 BRAZIL KG 460800 87804 461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601 AUSTRAL KG 54900 9937 55 2019年 出口 3904.50-900 '606 NEWZELD KG 32000 5814 32 2020年 出口 3904.50-100'103 R KOREA KG 3628 3507 4 2020年 出口 3904.50-100'105 CHINA KG 415976 210487 416 2020年 出口 3904.50-100'106 TAIWAN KG 23000 13556 23 2020年 出口 3904.50-100'108 HG KONG KG 16267 5009 16 2020年 出口 3904.50-100'110 VIETNAM KG 3730948 1029860 3,731 2020年 出口 3904.50-100'111 THAILND KG 360 349 0 2020年 出口 3904.50-100'113 MALYSIA KG 2000 1738 2 2020年 出口 3904.50-100'205 U KING KG 220000 103140 220 2020年 出口 3904.50-100'207 NETHLDS KG 13059 8981 13 2020年 出口 3904.50-100'304 USA KG 379796 163828 380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103 R KOREA KG 696000 147985 696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105 CHINA KG 2858400 665767 2,858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106 TAIWAN KG 9000 1737 9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110 VIETNAM KG 4360 2228 4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112 SNGAPOR KG 62200 12256 62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113 MALYSIA KG 1000 224 1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118 INDNSIA KG 8900 3076 9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123 INDIA KG 849600 184478 850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207 NETHLDS KG 1207960 213592 1,208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208 BELGIUM KG 1200 328 1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213 GERMANY KG 1200 275 1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304 USA KG 1100940 193293 1,101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410 BRAZIL KG 172800 31830 173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601 AUSTRAL KG 98800 17875 99 2020年 出口 3904.50-900'606 NEWZELD KG 30100 5478 30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03 R KOREA KG 3628 3507 4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05 CHINA KG 198551 103100 199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06 TAIWAN KG 23000 13556 23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08 HG KONG KG 8192 2488 8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10 VIETNAM KG 2673668 743623 2,674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11 THAILND KG 360 349 0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205 U KING KG 160000 74909 160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207 NETHLDS KG 8706 5940 9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304 USA KG 217196 94019 217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03 R KOREA KG 412400 87822 412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05 CHINA KG 2017200 472015 2,017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06 TAIWAN KG 9000 1737 9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10 VIETNAM KG 4360 2228 4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12 SNGAPOR KG 51200 10364 51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13 MALYSIA KG 1000 224 1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18 INDNSIA KG 6500 2283 7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23 INDIA KG 733200 160879 733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207 NETHLDS KG 870760 155786 871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208 BELGIUM KG 1200 328 1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213 GERMANY KG 1200 275 1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 '304 USA KG 952440 168652 952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410 BRAZIL KG 153600 28274 154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601 AUSTRAL KG 65900 12092 66 2020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606 NEWZELD KG 30100 5478 30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03 R KOREA KG 3628 3445 4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05 CHINA KG 504868 254999 505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06 TAIWAN KG 30500 17536 31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08 HG KONG KG 9340 3174 9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10 VIETNAM KG 3368148 1055891 3,368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113 MALYSIA KG 2000 1738 2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205 U KING KG 152000 83127 152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207 NETHLDS KG 4352 3266 4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304 USA KG 326800 159271 327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100'309 SALVADR KG 300 613 0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03 R KOREA KG 331000 78699 331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05 CHINA KG 2064000 473440 2,064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06 TAIWAN KG 7200 2351 7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10 VIETNAM KG 1600 826 2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12 SNGAPOR KG 7100 1901 7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18 INDNSIA KG 21600 4500 22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123 INDIA KG 1131600 248121 1,132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207 NETHLDS KG 1010600 184890 1,011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213 GERMANY KG 3546 872 4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234 TURKEY KG 19200 5298 19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304 USA KG 1011852 193528 1,012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601 AUSTRAL KG 72500 13543 73 2021年1-9月 出口 3904.50-900'606 NEWZELD KG 18300 3570 18 2015年 出口 3904.50-100'103 R KOREA KG 32030 9082 32 2015年 出口 3904.50-100'105 CHINA KG 9071374 2092288 9,071 2015年 出口 3904.50-100'106 TAIWAN KG 118082 38265 118 2015年 出口 3904.50-100'110 VIETNAM KG 3541797 1038259 3,542 2015年 出口 3904.50-100'112 SNGAPOR KG 1700 408 2 2015年 出口 3904.50-100'205 U KING KG 360000 167451 360 2015年 出口 3904.50-100'207 NETHLDS KG 15962 11433 16 2015年 出口 3904.50-100'213 GERMANY KG 1200 301 1 2015年 出口 3904.50-100'304 USA KG 417377 200478 417 2015年 出口 3904.50-100'410 BRAZIL KG 1000 606 1 附件七 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非保密概要说明 本附件提供了申请人 2017 年、2018年、2019 年、2020 年、 2020 年 1-9 月和 2021 年 1-9 月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数 据,包括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开工率、销量、市场份额、 期末库存、销售收入、销售价格、税金附加、期间费用、销售成 本、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量、工资及就业、劳动生产 率等数据。同时,本附件还提供了申请人在上述期间的相关财务 报表。 鉴于上述相关数据及报表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将 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处理。上述申请 人同类产品的相关经济和财务指标,申请人业已在申请书公开文 本中通过指数及数值范围、变化幅度、图表以及具体文字说明等 方式进行了披露。
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正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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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总页数:56 页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 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偏二氯乙烯 - 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名 称: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邮政编码: 324004 法定代表人: 周黎旸 案件联系人: 郑志华 联系电话: 0570 - 3097982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 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政编码: 100120 代理律师: 郭东平、贺京华、蓝雄 联系电话: 010-82230591/92/93/94 传 真: 010-82230598 电子邮箱: gdp@bohenglaw.com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目 录 前 言...............................................................................................................................................7 一、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7 二、复审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基本情况.......................................................................................7 三、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8 四、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8 五、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8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10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10 (一)申请人、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0 1、申请人的相关信息.........................................................................................................10 2、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10 3、国内其他已知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11 4、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11 5、申请提出之日前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12 (二)国内产业介绍................................................................................................................. 12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15 1、生产商.............................................................................................................................15 2、出口商.............................................................................................................................16 3、进口商.............................................................................................................................16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17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17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比较......................................................................... 18 1、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化特性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18 2、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原材料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18 3、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生产工艺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18 4、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下游用途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19 5、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19 6、结论.................................................................................................................................20 三、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20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一)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情况..................................................... 20 (三)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情况................................................. 20 1、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情况.................................................................................21 1.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21 1.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22 1.2.1 中国同类产品的需求量......................................................................................22 1.2.2 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23 2、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24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24 (一)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24 (二)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厂商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中国市场份额........25 (三)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可能再度发生................................................................25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消费市场,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其可能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25 2、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其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再度发生..................................................................... 27 2.1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生产能力....................................................................... 27 2.2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出口能力....................................................................... 28 2.3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28 2.4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中国市场出口情况....................................................... 29 2.5 日本厂商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市场倾销的可能性.. 30 (四)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对中国市场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30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31 (一) 累积评估........................................................................................................................32 (二) 中国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状况..............................................................................32 1、原审案件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的损害状况.....................................................................32 2、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32 2.1 中国需求量的变化.....................................................................................................33 2.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34 2.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的变化.........................................................................35 2.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变化.........................................................................36 2.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37 2.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变化........................................................................38 2.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39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40 2.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41 2.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42 2.1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43 2.1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44 3、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定且 较为脆弱......................................................................................................................... 45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46 1、日本的过剩产能、闲置产能情况.................................................................................46 2、日本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47 3、中国市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47 4、日本在中国市场的销售竞争优势.................................................................................48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48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48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49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50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50 六、公共利益考量.........................................................................................................................52 七、结论和请求.............................................................................................................................54 (一)结论..................................................................................................................................54 (二)请求..................................................................................................................................54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55 一 、保密申请............................................................................................................................... 55 二、非保密性概要.........................................................................................................................55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56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前 言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16年3月3日,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 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下称“VDC-VC共聚树脂”) 进行反倾销调查。 2、立案调查 2016年4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VDC-VC共聚树 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产业 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初步裁定 2017年1月1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号公告,初裁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VDC-VC共聚 树脂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 2017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VDC-VC共聚树脂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4、最终裁定 2017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最终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VDC-VC共聚 树脂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 最终裁定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VDC-VC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起5年。 二、 复审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基本情况 自2017年4月20日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没有利害关系方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复审以 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请求。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三、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根据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目前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VDC-VC共聚树脂所适用 的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如下: 1、产品范围 被调查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045000项下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 树脂产品,又称VDC-VC共聚树脂、氯偏树脂。英文名称为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2、反倾销税税率  株式会社吴羽 47.1%  旭化成株式会社 47.1%  其他日本公司 47.1% 四、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21 年 6 月 25 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关于部分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即将 到期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 倾销措施将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到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措施到期日 60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五、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鉴于本申请书中所述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 口VDC-VC共聚树脂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有可能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 日本的进口VDC-VC共聚树脂对国内VDC-VC共聚树脂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生。同时,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因此,为维护国内VDC-VC共聚树脂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口VDC-VC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 议,对原产于日本并向中国出口的VDC-VC共聚树脂按照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所确定的 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9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一)申请人、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1.1原审案件的申请人 原审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1.2本次复审案件的申请人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的申请人仍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如下: 名 称: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化股份”) 地 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邮政编码: 324004 法定代表人: 周黎旸 案件联系人: 郑志华 联系电话: 0570 - 3097982 (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为申请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之目的,申请人授权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作为其 全权代理人,代理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申请及调查工作,具体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请参见“附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郭东平律师、贺京华律师和蓝雄律 师共同处理申请人所委托的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宜。(请参见“附件二: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 业证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郭东平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402136 贺京华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115344 蓝 雄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81777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 编:100120 电 话:010-82230591/2/3/4 传 真:010-82230598 电子邮箱:gdp@bohenglaw.com 网 址:www.bohenglaw.com 3、国内其他已知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除申请人外,目前国内还有另外一家企业生产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即南通汇羽丰新 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3%)、株式会社吴羽(42%,下 称“吴羽”)和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15%)共同出资设立。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名 称: 南通汇羽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南通汇羽丰”) 地 址: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兴路 8 号 邮政编码: 226009 联系电话: 0513-85960689 传 真: 0513-85960688 4、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目前中国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企业之间尚未组建专门的行业协会,VDC-VC 共聚树脂 行业宏观管理工作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负责。 协会名称: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 186 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 1105 室 邮政编码: 300192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1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联系电话: 022-27467088 传 真: 022-27428220 5、申请提出之日前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数量单位:吨 项目/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1-9 月 申请人产量 【100】 【155】 【153】 【175】 【124】 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 【100】 【131】 【129】 【142】 【102】 申请人产量占国内总产量比例 【50%-90%】 注:(1)申请人同类产品产量数据参见“附件七:申请人财务报表和资料”; (2)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数据参见“附件三:关于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供需状 况说明”。 【上述括号内的信息为申请人同类产品产量、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和申请人同类产品占 国内总产量的比例数据。鉴于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数据为申请人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将对 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同时,由于申请调查期内国内只有申请人和南通汇羽丰两家企业 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对外披露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和申请人同类产品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 数据,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据此推算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数据,也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利 影响,故申请保密不予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示申请人同类产品产量、国内同类产品 总产量的变化情况,首期间的指数设定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期间 2017 年的实际数据 比乘以 2017 年的指数计算。同时,申请人以数值范围的形式表示申请人同类产品占国内总产 量的比例数据。】 上述数据显示:2017 年至 2021 年 1-9 月期间,申请人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 量的比例均超过 50%,符合我国《反倾销条例》有关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国内产业介绍 VDC-VC 共聚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单体偏二氯乙烯(VDC)与第二单体氯乙烯(VC) 为主要原材料,经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VDC-VC 共聚树脂是聚偏二氯乙烯产 品(PVDC)的其中一种。除了 VDC-VC 共聚树脂之外,PVDC 还包括 VDC-MA 共聚树脂、 VDC-AN 共聚树脂、PVDC 乳液等不同类型产品。 VDC-VC 共聚树脂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 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这些下游产品是阻隔性高、韧性强以及低温热封、热收 缩性和化学稳定性良好的包装材料,具有优良的耐油、耐腐蚀、保味、隔氧、防潮和防霉等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2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性能,可直接与食品接触,能够大幅延长食品特别是生鲜食品的保质期,主要应用在肉制品、 奶酪、酱料、饼干等食品包装,以及药品、电子产品包装等领域。 上世纪 50 年代,我国开始了 PVDC 产品的工艺研发,但由于市场需求和包装工业的条件 限制,PVDC 产品也仅仅停留在研究阶段。到了 80 年代中期,巨化集团公司(申请人母公司) 开展了 PVDC 树脂(主要为 VDC-VC 共聚树脂)的合成及加工研究工作,并从 100ML、10L、 100L 聚合釜上进行了大量试验,取得初步成果。1990 年,巨化集团公司建成了 VDC-VC 共 聚树脂年产能 1000 吨的中试装置,1994 年生产出合格产品。 1999年底,巨化集团下属的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开始兴建万吨级工业规模化的 VDC-VC共聚树脂生产装置。2000年底,一期年产能2500吨的装置建成并开始试生产,经检 验,该套装置的工艺技术及设备上存在缺陷。巨化集团随后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 行技术攻关,并对生产装置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 在申请人技术攻关的同时,2003年,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3%)、株式会社 吴羽(42%)和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15%)共同出资成立南通汇羽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南 通汇羽丰”),全部引进日本吴羽生产技术和设备,率先在国内兴建了一套年产能1万吨的 VDC-VC共聚树脂生产装置,于2005年建成投产。 2006年,申请人VDC-VC共聚树脂生产装置成功投产,改造后的装置年产能达到了8000 吨,产品质量达到了国外水平,并被国内下游企业所接受。巨化集团的VDC-VC共聚树脂生 产装置完全采用了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填补了国内技术空白。 【此处涉及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能扩产改造情况,属于申请人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将对 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对全段内容进行保密处理】。 此外,2014年3月,南通汇羽丰启动了1万吨VDC-VC共聚树脂生产装置的改造工程,新 增产能3600吨。2015年4月底,改造项目完工并投产使用。 从整体来看,无论是产业技术发展的良好情况,还是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都应当持续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日益壮大的国内产业对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生产商造成了威胁。后者为打压和遏制中国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在 2012 年至 2015 年期间持续采用低价、降价方式对中国市场大量倾销 VDC-VC 共聚树脂, 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2016 年 3 月 3 日,申请人代表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向商务部提起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3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2016 年 4 月 20 日,商 务部立案调查,并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作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 聚树脂征收 47.1%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间为 5 年。 反倾销措施有效遏制了日本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的倾销行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进口数量大幅减少,除 2020 年有 0.5 吨的进口之外,其余期间的进 口数量为零。这一事实充分表明,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不以低价倾销方式无法保持在中国 的市场份额。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需求保持良好的增长趋势,需求量由 2017 年的【100】吨增至 2020 年的【130】吨,2020 年比 2017 年大幅增长 30.10%,2021 年 1-9 月 为【98】吨,比 2020 年同期进一步增长 5.48%。 【上述括号内的信息为申请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数据,鉴于本案进口数量相 对较少,且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申请调查期内国内只有申请人和南通汇羽丰两家企业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对外披露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数据,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据此推算出申请 人同类产品的销量数据,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予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 形式表示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的变化情况,首期间的指数设定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期 间 2017 年的实际数据比乘以 2017 年的指数计算。】 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下,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也获得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以 申请人为代表的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内销数量、市场份额、内销收入、税前利润、投资 收益率、现金流、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总体呈增长或上升趋势。 但是,国内产业经营状况并不稳定,仍然较为脆弱,始终面临日本厂商的巨大威胁。尤 其是反倾销措施实施期末,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包括产量、开工 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净流量等重要生产经营指标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或减 少。另外,VDC-VC 共聚树脂的技术门槛非常高,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国内产业持续投入 巨额资金进行扩产、研发和技改,投入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且面临着折旧和摊销的巨大 压力,未来也仍然面临着进一步增加研发投入、降低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压力。 同时,证据表明,日本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国,但其市场严重供过于求, 日本厂商拥有巨大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在全球下游市场高度集中且主要分布中国和日本 的情况下,需求规模最大且保持稳定增长的中国市场对于日本厂商来说无疑极具吸引力。如 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日本厂商势必会利用自身的规 模优势、销售渠道优势等竞争条件,来重新恢复对中国市场出口,其对中国市场的倾销有可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4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能会再度发生。 届时,国内产业将不足以抵挡日本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市场份额将会受到严重 挤占,并被迫降价竞争,进而会进一步降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利润空间,导致无法实现应 有的利润水平和规模效益。而且,由于市场份额受到挤占,国内生产企业极有可能会被迫减 产,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将会进一步下滑,并影响到市场供应。因此,国内产业的经营 状况将会再度恶化,巨额投资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甚至付诸东流。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申请书下文所述的其他相关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的倾销行为有可能再度发生,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因此,为维护国内VDC-VC共聚树脂产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代表国内VDC-VC共聚树脂 产业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VDC-VC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 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并向中国出口的VDC-VC共聚树脂按照 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 年。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申请人在合理可获得的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如下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 出口商和进口商名单: 1、生产商 (1)公司名称: 株式会社吴羽 地 址: 东京都中央区日本桥滨町3-3-2 电 话: 03-3249-4666 传 真: 03-3249-4744 网 址: www.kureha.co.jp (2)公司名称: 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 地 址: 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神保町1丁目105番地,神保町三井大夏 电 话: 81-3-3296-3000 传 真: 81-3-3296-3161 网 址: www.asahi-kasei.co.jp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5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出口商 根据申请人的了解,上述主要生产商本身从事出口业务,即亦为出口商。 3、进口商 根据申请人初步了解的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由于受到反倾销措施的约束,中国 进口商基本上不再从日本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但是,由于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产 品和国产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在质量方面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可以相互替代使用,且鉴 于中国下游用户高度集中,日本生产商在华关联企业的销售渠道也继续保留和运营,日本吴 羽与下游企业双汇等也长期保持着合作关系,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 本生产商/出口商有可能重新恢复反倾销原审案件的销售渠道,再度大量对中国市场出口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因此,申请人列出反倾销原审案件已知的进口商信息如下: (1) 公司名称: 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育路 255 弄 5 号第 27 层 联系电话: 021-63527036 (2) 公司名称: 漯河河南双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双汇”) 地 址: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1 号 联系电话: 0395-2676807 (3) 公司名称: 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锣”)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锣科技园 联系电话: 95105623 (4) 公司名称: 郑州宝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槐街 12 号 联系电话: 0371-67991309 (5) 公司名称: 秦皇岛恒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秦皇岛市北部工业区揽月街 10 号 联系电话: 0335-3826672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6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6) 公司名称: 广东东泊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 东莞市中堂镇东港城一座二楼 联系电话: 0769-81165678 (7) 公司名称: 洛阳威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 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 39 号 联系电话: 0379-64836693 (8) 公司名称: 郑州新生印务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阀门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 0371-63275611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 中文名称:偏二氯乙烯 - 氯乙烯共聚树脂,又称 VDC-VC 共聚树脂、氯偏树脂 英文名称: 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化学分子式:- [-CH2CCl2-]m -[-CH2CHCl-]n 物化特性:VDC-VC 共聚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单体偏二氯乙烯(VDC)与第二单体 氯乙烯(VC)为主要原材料,经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无论是否添加稳定剂、 润滑剂等助剂。该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 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具 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VDC-VC 共聚树脂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 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申请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 39045000。该税则号项下除 VDC-VC 共聚树脂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进口关税税率:2017 年至 2021 年 1-9 月,日本适用最惠国税率 6.5%。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7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增值税税率:2018 年 5 月 1 日前,申请调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 17%,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为 16%,2019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为 13%。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7 年-2021 年版) 监管条件:根据商务部 2017 年第 17 号公告,我国目前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 聚树脂征收 47.1%的反倾销税。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比较 根据原审案件的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的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 消费者评价等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 品用途、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申请人认为,国内产业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与此次申请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 脂产品与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化特性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申请人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具有相同的化学分子式,这决定了二者 产品具有相同的基本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 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 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二者产品在 主要的技术指标(如相对粘度、树脂杂质粒子数、树脂 VDC/VC 残留等)不存在实质性的区 别,产品质量水平相当,能够互相替代。 2、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原材料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申请人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具有相同或相似性, 均主要为偏二氯乙烯(VDC)单体和氯乙烯(VC)单体。 3、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生产工艺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8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申请调查产品和申请人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的生产工艺均为各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的技术,不同企业在装置设备和生产工序可能存在差异,但主要的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原理 是相同的,可以概括为:首先对聚合釜换抽真空,同时加入配方去离子水或蒸汽,然后将 VDC 单体、VC 单体以及各类助剂加入聚合釜,搅拌升温至一定温度进行聚合反应;判定聚合反应 结束后,向聚合釜加入终止剂使反应结束,未反应单体的尾气进入回收系统回收;聚合釜中 的树脂浆料经脱析步骤除去残留单体,并通过离心、干燥等工序制得成品,最后进行筛分包 装。整个工艺过程中,主要原辅料的加料全是自动完成,聚合反应全过程也都由微机控制系 统自动操作。简要工艺流程如下所示: 去尾气回收系 VC 单体 聚合、脱析 离心、干燥 成品包装 VDC 单体 各类助剂 4、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下游用途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申请人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均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 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这些下游产品是阻隔性 高、韧性强以及低温热封、热收缩性和化学稳定性良好的包装材料,具有优良的耐油、耐腐 蚀、保味、隔氧、防潮和防霉等性能,可直接与食品接触,能够大幅延长食品特别是生鲜食 品的保质期,主要应用在肉制品、奶酪、酱料、饼干等食品包装,以及药品、电子产品包装 等领域。 5、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申请调查产品和申请人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的目标客户群体基本相同,主要是肠衣 膜、保鲜膜(袋)、热收缩膜、复合膜、复合袋、吹塑瓶等生产企业。国内下游客户高度集中, 主要包括【下游客户】等。对于这些客户群体而言,申请调查产品与申请人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之间完全可以相互替代使用。 【上述括号内的信息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主要下游客户名称,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其 披露一方面会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会损害这些下游用户的利益,故申请 保密不予列出。上文括号内容为申请人以文字概要方式提供的非保密概要。】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9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主要通过直销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反倾销措施实 施期间,由于受到反倾销措施的约束,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已经暂时不对中国出口。但是,日 本生产企业在华销售渠道仍继续保留并且正常运作,比如日本吴羽在中国设有关联公司吴羽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旭化成在上海设有旭化成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和旭化成国际贸易 (上海)有限公司等,且日本吴羽与下游客户双汇发展还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在这种背景 下,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可能会重新恢复对中国出口, 并通过直销销售或者在华关联公司销售给中国下游客户。 6、结论 综上分析,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在物化特性、产品质 量、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下游用途、销售渠道以及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不存在实 质性的区别,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二者属于同类产品。 三、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一)原审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原反倾销调查期间,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被调查 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 13186 吨、11102 吨、8903 吨和 8809 吨。2013 年比 2012 年下降 15.81%; 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19.81%;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1.06%。 2012 年至 2015 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 30.31%、23.52%、 18.78%和 20.02%。2013 年比 2012 年减少 6.79 个百分点,2014 年比 2013 年减少 4.74 个百分 点,2015 年比 2014 年增加 1.24 个百分点。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和相对进口数量均呈下降趋势,但 2015 年相 对 2014 年的市场份额有所增长。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来自于日本的倾销进口价格分别为 13354-31160 元/ 吨、8988-20972 元/吨、8224-19236 元/吨和 7546-17606 元/吨。2013 年比 2012 年下降 32.69%, 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8.28%,2015 年比 2014 年下降 8.47%,呈逐年下降趋势,损害调查期 内累计降幅 43.50%。 (三)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情况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0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1.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017 年至 2020 年 1-9 月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统计表 单位:吨 期间 进口数量 原审案件倾销期 2015 年 8,809 2017 年 0 2018 年 0 2019 年 0 2020 年 0.5 2020 年 1-9 月 0 2021 年 1-9 月 0 注:2015 年进口数量来源于 VDC-VC 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2017 年 至 2021 年 1-9 月的数据来源于“附件三:关于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 烯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说明”。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反倾销原审倾销调查期,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一度高达 8809 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减少, 除 2020 年有 0.5 吨的微量进口之外,其余期间没有发生进口,进口数量均为零。这些事实表 明,日本厂商不以倾销价格无法大量对中国市场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1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1.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1.2.1 中国同类产品的需求量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吨 期间 中国需求量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2018 年 【118】 17.96% 2019 年 【126】 6.79% 2020 年 【130】 3.28% 2020 年 1-9 月 【93】 - 2021 年 1-9 月 【98】 5.48%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三:关于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说明”。 【上述括号内的信息为申请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数据,鉴于本案进口数量相 对较少,且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申请调查期内国内只有申请人和南通汇羽丰两家企业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对外披露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数据,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据此推算出申请 人同类产品的销量数据,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予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 形式表示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的变化情况,首期间的指数设定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期 间 2017 年的实际数据比乘以 2017 年的指数计算。】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2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消费市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VDC-VC 共聚树 脂的需求量保持增长趋势。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9 月,中国 VDC-VC 共聚树脂的需求量 分别为【100】吨、【118】吨、【126】吨、【130】吨和【98】吨,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分别比上年增长 17.96%、6.79%和 3.28%,2020 年比 2017 年增长 30.10%,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进一步增长 5.48%。 1.2.2 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情况 期间 市场份额 变化幅度 原审案件倾销期 2015 年 20.02% - 2017 年 0% 比原审倾销期下降了 20.02 个百分点 2018 年 0% - 2019 年 0% - 2020 年 0% - 2020 年 1-9 月 0% - 2021 年 1-9 月 0% - 注:申请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3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反倾销原审倾销调查期,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一度 高达 20.02%。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在进口数量几乎为零的情况下, 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也下降至 0%,已经暂时退出中国市场。这些事实表明,日 本厂商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2、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基本上为零,申请人无法对进口价 格的变化进行分析。 根据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原审调查期间,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逐年下降, 2015 年比 2012 年累计大幅下降 43.50%,且存在 47.1%的倾销幅度。得益于这种低价、降价 倾销策略,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才能大量对中国出口,将出口数量维持在 8809-13186 吨、市场 份额达到 18.78%-30.31%的较高水平。 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的进口对比充分说明,倾销是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入中国 市场的根本原因,如果不通过低价倾销,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无法保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49 条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 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 审。 同时,原审《最终裁定》也规定,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倾 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另外,《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 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 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的复审。 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我国对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后,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商及或出口商从未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新出口商复审、期中(期间) 复审的请求,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4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性并无异议。 (二)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厂商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中国市场份额 对于日本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情况,鉴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厂商几乎未向中国出 口申请调查产品,申请人无法测算其倾销幅度。 这一情况表明,日本厂商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如果终止反倾销 措施,日本厂商有可能再度以倾销方式重新低价对中国出口申请调查产品。 (三)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可能再度发生 1、中国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消费市场,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可能 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产能和需求量的分布情况 数量单位:吨 区域 \ 期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全球产能 157,000 163,000 163,000 163,000 163,000 其中:(1)日本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占全球比例 57.32% 55.21% 55.21% 55.21% 55.21% (2)中国 【100】 【112】 【112】 【112】 【112】 占全球比例 【100】 【108】 【108】 【108】 【108】 (3)其他地区 【100】 【100】 【100】 【100】 【100】 占全球比例 【100】 【96】 【96】 【96】 【96】 全球需求量 79,200 88,600 92,900 92,600 94,900 其中:(1)中国 【100】 【118】 【126】 【130】 【131】 占全球比例 【100】 【105】 【107】 【111】 【109】 (2)日本 32,300 34,200 35,600 33,200 34,500 占全球比例 40.78% 38.60% 38.32% 35.85% 36.35% (3)其他地区 【100】 【102】 【95】 【102】 【114】 占全球比例 【100】 【91】 【81】 【87】 【95】 全球过剩产能 77,800 74,400 70,100 70,400 68,100 过剩产能占全球产 49.55% 45.64% 43.01% 43.19% 41.78% 能比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5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注:(1)上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三:《关于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说明》”; (2)全球过剩产能 = 全球产能 - 全球需求量。 【上述括号内的信息为 2017-2021 年中国和其他地区同类产品产能和需求量数据,如上 文相关部分所述,鉴于本案中国只有申请人和南通汇羽丰两家企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对外 披露中国同类产品的产能和需求量数据,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据此推算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 产销数据。为避免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故申请人对中国同类产品的产能和需求量数据申 请保密不予列出。同时,为避免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利用其他国家(地区)数据推算出中国 同类产品的产能和需求量数据,申请人对其他国家(地区)同类产品的产能和需求量数据一 并申请保密处理不予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示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同类产品的产 能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首期间的指数设定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期间 2017 年的实际 数据比乘以 2017 年的指数计算。文字描述部分如涉及具体数值,将以表格中的指数进行替代。】 2017 年至 2021 年,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的产能和需求量均呈增长趋势,其中:产能 由 2017 年的 157,000 吨增至 2021 年的 163,000 吨,2021 年比 2017 年增长 3.82%;需求量由 2017 年的 79,200 增至 2021 年的 94,900 吨,2021 年比 2017 年增长 19.82%。从供需两端表现 来看,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产能严重过剩,过剩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维持在 40-50%之间。 VDC-VC 共聚树脂的下游用途主要为肠衣膜和保鲜膜。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肠衣膜消费市 场,保鲜膜处在起步发展阶段。日本是全球最大的保鲜膜市场,肠衣膜也有一定的需求。欧 美对肠衣膜和保鲜膜的需求相对较少,越南对肠衣膜存在一定的需求。因此,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下游市场高度集中。 具体而言,中国所占市场份额最大,日本次之,其他地区包括欧盟、美国和越南等,市 场份额相对较少。2021 年预计,中国需求量为【131】吨,占全球比重【109】,日本需求量为 34,500 吨,占全球比重 36.35%,其他地区需求量为【114】吨,占全球比重【95】。 由于下游市场高度集中,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的产能也主要分布在日本和中国两个国 家。日本生产规模全球最大,中国次之,其他地区为欧盟和美国。2021 年预计,日本产能 90,000 吨,占全球比重 55.21%,中国产能【112】吨,占全球比重【108】,其他地区产能【100】吨, 占全球比重【96】。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地区)VDC-VC 共聚树脂的产能和需求数据可以看出,中国产能和 需求相对平衡,日本和其他地区的产能严重过剩,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产能过剩主要来自 于日本。根据反倾销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在产能已经完全可以满足本土需求的情况下,日 本吴羽在 2015 年新建了一套 3 万吨生产装置,导致日本两家生产企业总产能进一步扩大至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6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90,000 吨,造成产能进一步过剩(具体请参见“附件五:吴羽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装置扩 产证明”)。2021 年,预计日本过剩产能为 55,000 吨,占全球过剩产能的 81.50%。 因此,在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下游市场高度集中的背景之下,需求规模最大且保持稳 定增长的中国市场无疑对日本厂商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中国市场是日本厂商不容放弃的重要 市场,只有中国市场才有可能消化日本大量过剩产能,其他市场由于需求量较少对于缓解日 本过剩产能的作用相对有限。 2、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对 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再度发生 2.1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生产能力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生产变化情况 数量单位:吨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产 能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产 量 36,000 38,000 39,000 37,000 39,000 开工率 40.00% 42.22% 43.33% 41.11% 43.33% 闲置产能 54,000 52,000 51,000 53,000 51,000 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 60.00% 57.78% 56.67% 58.89% 56.67%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三:《关于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说明》”; (2)开工率 = 产量 / 产能; (3)闲置产能 = 产能 - 产量。 日本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国家,具有强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能力。 2017 年至 2021 年,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产能保持不变,年产能维持 90,000 吨。但是,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装置的开工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只有 40%-43.3%。相应地,同期闲 置产能高达 51,000-54,000 吨,占总产能的比例为 56.67%-60%。 因此,如果终止对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厂 商随时可以释放巨大的闲置产能来扩大生产,增加产量,其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很可能会 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7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2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出口能力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出口能力情况表 数量单位:吨 期 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产 能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需求量 32,300 34,200 35,600 33,200 34,500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57,700 55,800 54,400 56,800 55,500 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64.11% 62.00% 60.44% 63.11% 61.67% 占总产能的比例 注:(1)产能和需求量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三:《关于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供需 状况说明》”; (2)须依赖出口的产能 = 产能 - 需求量。 尽管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需求量呈增长趋势,由 2017 年的 32,300 吨增至 2021 年预 计的 34,500 吨,但与巨大的产能相比,市场严重供过于求,2017 年至 2021 年的过剩产能高 达 54,400-57,700 吨,占总产能的比例为 60.44%-64.11%。也就是说,这部分过剩产能须依赖 出口市场进行消化,因此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 如上所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消费市场。在全球下游市场高度集中且 其他消费市场需求量相对较小的背景之下,中国市场无疑对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厂商具有 极大的吸引力,是日本厂商抢占市场、消化过剩产能的必争之地。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 本巨大的过剩产能将得到充分释放,其 VDC-VC 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出口能力将大大增强,对 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很可能会再度发生。 2.3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对外出口情况 数量单位:吨 期 间 2015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预计 总出口量 12,351 3,613 3,763 3,367 3,731 4,491 对越南出口数量 3,542 3,613 3,763 3,367 3,731 4,491 对中国出口数量 8,809 0 0 0 0.5 0 对中国出口量 71% 0% 0% 0% 0% 0% 占总出口量比例 注: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出口数量请参见“附件六:关于日本 PVDC 出口数据的统计和说明”。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8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日本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出口国,反倾销原审案件倾销调查期(2015 年),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总出口量一度高达 12,351 吨,占其总产量的比例也达到了 30%左右 的较高水平。由于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下游市场高度集中的特点,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 主要是对中国和越南两个国家出口,2015 年中国市场一度是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最大的出 口市场,占其出口比例一度高达 71%,越南占出口比例为 29%。这些历史数据表明,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对外出口是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厂商消化过 剩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市场则是最主要的出口市场。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因受中国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中国出口 数量大幅减少,暂时退出中国市场。同期,日本对越南出口数量基本保持稳定,维持在 3500-4000 吨左右,主要由日本吴羽出口给其在越南投资设立的肠衣膜工厂。总的来看,受对 中国出口减少的不利影响,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总出口数量由 2015 年的 12,351 吨大幅减 少至 2021 年的 4,491 吨。这一事实表明,由于缺乏更多的出口渠道,导致日本 VDC-VC 共聚 树脂对中国出口的减少数量无法大规模转移到包括越南在内的全球其他市场进行消化。 因此,基于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下游市场高度集中的特点、中国市场在反倾销原审案 件调查期对日本出口的重要地位,以及日本过剩产能无法大规模转移到其他市场进行消化的 情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解除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日本厂商 极有可能会重新扩大生产,将闲置和过剩产能再度以倾销方式转移到中国市场,而且由于其 产能相比原审调查期进一步扩大,其再度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会更加严重。 2.4 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中国市场出口情况 根据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原审调查期间,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中国出口价格 逐年下降,2015 年比 2012 年累计大幅下降 43.50%,且存在 47.1%的倾销幅度。由于这种低 价、降价倾销策略,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才能大量对中国出口,将出口数量维持在 8809-13186 吨、市场份额达到 18.78%-30.31%的较高水平。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受反倾销措施的约束,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中国出口数量大 幅减少,除 2020 年有 0.5 吨的微量进口之外,其余期间对中国出口数量均为零,暂时退出中 国市场。 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的数据对比充分表明,倾销是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大量低价进入 中国市场的主要手段,如果不通过低价倾销,日本厂商无法保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因此,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9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如果终止对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反倾销措施,为了重新获得在华市场份额,其对中国市 场的倾销行为可能会再度发生。 2.5 日本厂商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市场倾销的可能性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消费市场,而且具有用户少、市场集中、一两家企 业独大的特性(主要是双汇和金锣),可以大量消化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反倾销原审调 查期间,中国两大下游用户双汇和金锣就已经是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企业的最主要客 户。尤其是双汇公司,其还与日本吴羽存在合作关系,与第三方共同合资在中国成立了一家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企业,即南通汇羽丰公司。考虑到这种合作背景,如果终止反倾销措 施,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极有可能会重新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加大了日本 VDC-VC 共聚树 脂再度向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而且,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市场的经营活动,日本厂商对中国市场非常熟悉,其在中国 市场的销售渠道也仍然较为健全。在反倾销原审案件中,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不仅通过直 销方式销售给双汇、金锣等下游客户,日本吴羽还通过中国关联公司“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 司”出口 VDC-VC 共聚树脂然后再转售给中国下游客户。根据申请人了解的情况,吴羽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依然存续,并在中国正常开展运营活动。另外,中国毗邻日本,日本对中国出 口也具有运距短、运费相对便宜的竞争优势。 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很可能会继续利用其熟悉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等竞争便利条件,来重新大量低价对中国市场出口,加大了再度中国市场倾销的可能性。 (四)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对中国市场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 综合上述分析表明: 1、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中国市场出口在原审案件调查期内存在倾销的历史,日本 厂商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对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以及在反倾销措施实施 期间日本厂商不以倾销价格无法保持其在中国市场份额等事实表明,一旦终止反倾 销措施,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中国出口的倾销行为有可能再度发生; 2、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下游市场高度集中,中国市场是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需求 量由 2017 年的【100】吨增至 2021 年的【131】吨,占全球市场份额亦由 2017 年的 【100】上升至 2021 年的【109】。而且,中国市场具有用户少、市场集中、一两家 企业独大的特点(主要是双汇和金锣),可以大量消化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因此, 在日本市场严重供过于求而其他市场消费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下,需求规模最大且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0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保持稳定增长的中国市场无疑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有且只有中国市场才 有可能消化日本大量过剩产能,中国市场是日本厂商不容放弃的重要市场; 3、日本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国家,具有强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 能力。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产能高达 90000 吨,占全球总 产能的比例高达 55.21%-57.32%。但是,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产能严重供大于需, 开工率也处于较低水平,存在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 过剩产能高达 54,400-57,700 吨,闲置产能高达 51,000-54,000 吨,占中国市场需求量 的比例处于极高水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厂商随时可以 释放产能来扩大生产,增加产量,加大了其再度对中国市场的倾销的可能性; 4、日本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出口国家,具有强大的出口能力。反倾销原审 案件倾销调查期(2015 年),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达 到了 30%左右,中国市场占日本总出口数量的比例高达 71%,表明对外出口是其消 化 VDC-VC 共聚树脂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市场则是日本厂商最主 要的出口市场。在全球下游市场高度集中的背景下,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主 要是对中国和越南出口,导致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由于缺乏更多的出口渠道可 以大量消化过剩产能,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总出口量大幅减少,对中国出口的减 少数量无法大规模转移到包括越南在内的全球其他市场进行消化。如果终止反倾销 措施,解除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在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日本厂商极有可能会重 新扩大生产,将闲置和过剩产能再度以倾销方式转移到中国市场,而且由于其产能 相比原审调查期进一步扩大,其再度对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会更加严重; 5、日本厂商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一方面,中国下游市场高度集中,主要 下游用户(如双汇和金锣等)在原审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都是日本厂商的主要客户, 而且日本吴羽还与双汇存在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日本相关厂商在中国市场的销售 渠道仍然较为健全,比如日本吴羽仍然可以通过中国关联公司“吴羽中国投资有限 公司”迅速在中国开展出口业务。另外,中国毗邻日本,日本对中国出口具有运距 短、运费相对便宜的竞争优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这些市场竞争优势加大了日 本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再度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鉴于上述情形,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对中国市场 的倾销有可能再度发生。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1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一)累积评估 此次申请调查国家的范围仅为日本,关于累积评估的问题在本次申请中不适用。 (二)中国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状况 1、原审案件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的损害状况 根据原审最终裁定:“损害调查期内(本申请书注: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由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 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在倾销进口产品持续大幅降价的情况下,国内产业被迫通过不断降 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倾销进口产品竞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由于受 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压低,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幅远低于销售数量的增幅,国 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能力下降,税前利润持续大幅下降,投资收益率持续下降,经营活动 现金净流量总体下降,开工率总体下降,期末库存总体增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生 产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 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和国内 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选择有重要影响。本案中,被调查 产品进口数量减少的具体情况并未改变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直接竞争关系及其 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虽然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其市场份额 一直维持在 20%左右。被调查产品持续大幅降价,并通过其价格影响力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 格造成了持续压低,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 本案申请人是国内规模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企业,且其 VDC-VC 共聚树脂产量 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超过 50%,构成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其相关经济指标的变化趋势对 说明国内整个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状况具有代表性。因此,本申请书在分析反倾销措施 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时,有关国内产业的各项经济因素和指标数据,除特别说明外, 均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相关合计或加权平均数据。 申请人申请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相应的倾销 调查期为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通过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业损害调查 期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受益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以及 需求的持续增长,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相关经济指 标,如产能、产量、开工率、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2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呈现不同程度的增长或上升趋势。 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反倾销措施实施期末,由于销 售价格上涨受到抑制,价格涨幅小于成本涨幅,导致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等经营 性指标大幅下滑。而且,国内产业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研发、扩产 和技术改造,整个产业还面临着折旧和摊销的巨大压力。以下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2.1 中国需求量的变化 中国 VDC-VC 共聚树脂的需求量变化情况 单位:吨 期间 需求量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2018 年 【118】 17.96% 2019 年 【126】 6.79% 2020 年 【130】 3.28% 2020 年 1-9 月 【93】 2021 年 1-9 月 【98】 5.48%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三:关于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说明”。 【上述括号内的信息为申请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数据,鉴于本案进口数量相 对较少,且如上文相关部分所述,申请调查期内国内只有申请人和南通汇羽丰两家企业生产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3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经营同类产品,对外披露国内同类产品的需求量数据,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据此推算出申请 人同类产品的销量数据,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予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 形式表示国内同类产品需求量的变化情况,首期间的指数设定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期 间 2017 年的实际数据比乘以 2017 年的指数计算。】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的需求量保持增长趋势。其中,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7.96%,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6.79%,2020 年比 2019 年增长 3.28%,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增长 5.48%。 2.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变化情况 单位:吨 期间 产能 变化幅度 产量 变化幅度 开工率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100】 - 【100】 - 2018 年 【118】 17.65% 【155】 54.83% 【132】 提高【32】个百分点 2019 年 【118】 0.00% 【153】 -1.11% 【130】 下降【2】个百分点 2020 年 【118】 0.00% 【175】 14.62% 【149】 提高【19】个百分点 2020 年 1-9 月 【88】 - 【132】 - 【149】 - 2021 年 1-9 月 【88】 0.00% 【124】 -5.53% 【141】 下降【8】个百分点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七: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开工率 = 产量 / 生产能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4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及开工率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数 据如对外披露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 示上述数据的变化情况。首期间的指数设定为 100,之后各期间按照与首期间 2017 年的实际 数据比乘以 2017 年的指数计算。正文部分如涉及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具体数值,将以表格指数 相应进行替代。如无特殊说明,以下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其他相关指标数据均以相同方式进行 保密处理,不再重复说明。】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有所增长,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17.65%, 之后保持不变。 开工率 2018 年比 2017 年提高【32】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下降【2】个百分点, 2020 年比 2019 年提高【19】个百分点,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下降【8】个百分点。 产量 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54.83%,2019 年比 2018 年减少 1.11%,2020 年比 2019 年增 长 14.62%,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减少 5.53%。 总体来看,受益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以及在国内需求增长的带动下,国内产业的装置产 能得到了释放,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反倾销措施实施期末, 开工率已经出现下滑,产量也相应有所减少。 2.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变化情况 单位:吨 期间 销售数量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2018 年 【132】 31.54% 2019 年 【146】 10.76% 2020 年 【152】 4.17% 2020 年 1-9 月 【105】 - 2021 年 1-9 月 【115】 8.87% 注:销售数量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七: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5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数据如对 外披露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示上述 数据的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呈增长趋势,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31.54%,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10.76%,2020 年比 2019 年增长 4.17%,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增长 8.87%。 2.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期间 市场份额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2018 年 【112】 提高【12】个百分点 2019 年 【116】 提高【4】个百分点 2020 年 【117】 提高【1】个百分点 2020 年 1-9 月 【113】 - 2021 年 1-9 月 【117】 提高【4】个百分点 注:市场份额 = 销售数量 / 需求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6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数据如对外披 露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示上述数据 的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2018 年比 2017 年提高 【12】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提高【4】个百分点,2020 年比 2019 年提高【1】个百分 点,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提高【4】个百分点。 2.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变化情况 单位:吨 期间 期末库存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2018 年 【492】 391.91% 2019 年 【278】 -43.55% 2020 年 【619】 122.88% 2020 年 1-9 月 【855】 - 2021 年 1-9 月 【578】 -32.31%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七: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7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数据如对外披 露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示上述数据 的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391.91%,2019 年比 2018 年减少 43.55%,2020 年比 2019 年增长 122.88%,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减少 32.31%。 2.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元 期间 销售收入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2018 年 【136】 35.98% 2019 年 【155】 14.08% 2020 年 【162】 4.69% 2020 年 1-9 月 【113】 - 2021 年 1-9 月 【127】 12.19%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七: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8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数据如对外披 露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示上述数据 的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呈增长趋势,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35.98%,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14.08%,2020 年比 2019 年增长 4.69%,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增长 12.19%。 2.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变化情况 单位:元/吨 期间 销售价格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2018 年 【103】 3.38% 2019 年 【106】 3.00% 2020 年 【107】 0.50% 2020 年 1-9 月 【107】 - 2021 年 1-9 月 【110】 3.05% 注:(1)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七: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销售价格 = 销售收入 / 销售数量。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9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数据如对外披 露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示上述数据 的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上涨趋势,2018 年比 2017 年上涨 3.38%,2019 年比 2018 年上涨 3.00%,2020 年比 2019 年上涨 0.50%,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上涨 3.05%。 2.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变化情况 单位:元 期间 税前利润 变化幅度 税前利润率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100】 - 2018 年 【451】 350.85% 【332】 提高【232】个百分点 2019 年 【633】 40.51% 【408】 提高【77】个百分点 2020 年 【788】 24.33% 【485】 提高【77】个百分点 2020 年 1-9 月 【588】 - 【521】 - 2021 年 1-9 月 【220】 -62.66% 【173】 下降【348】个百分点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七: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0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税前利润率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些 数据如对外披露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 表示上述数据的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期末出现明显 下滑。税前利润 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350.85%,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40.51%,2020 年比 2019 年增长 24.33%,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减少 62.66%。同期,税前利润率由 2017 年的【100】上升至 2020 年的【485】,2021 年 1-9 月下降至【173】。 2.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变化情况 单位:元 期间 投资总额 变化幅度 税前利润 投资收益率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100】 【100】 - 2018 年 【108】 7.62% 【451】 【419】 提高【319】个百分点 2019 年 【139】 29.59% 【633】 【454】 提高【35】个百分点 2020 年 【142】 1.76% 【788】 【555】 提高【101】个百分点 2020 年 1-9 月 【141】 - 【588】 【417】 - 2021 年 1-9 月 【142】 0.67% 【220】 【155】 下降【262】个百分点 注:(1)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七: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2)投资收益率 = 税前利润 / 平均投资额。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1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投资总额和投资收益率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 秘密,这些数据如对外披露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 指数的形式表示上述数据的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总额呈增加趋势,2018 年比 2017 年增 长 7.62%,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29.59%,2020 年比 2019 年增长 1.76%,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增加 0.67%。 受税前利润总体增长的影响,同期投资收益率总体也呈上升趋势,2018 年比 2017 年提高 【319】个百分点,2019 年比 2018 年提高【35】个百分点,2020 年比 2019 年提高【101】个 百分点,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下降【262】个百分点。 2.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变化情况 单位:元 期间 现金净流量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2018 年 【124】 24.05% 2019 年 【271】 118.79% 2020 年 【206】 -24.01% 2020 年 1-9 月 【146】 - 2021 年 1-9 月 【105】 -28.16%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2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注:数据来源参见“附件七: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现金流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数据如对外披露 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示上述数据的 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呈先增后降的变化趋势。 2018 年比 2017 年增长 24.05%,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118.79%,2020 年比 2019 年减少 24.01%, 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减少 28.16%。 2.1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和人均工资变化情况 单位:人;元/人 期间 就业人数 变化幅度 人均工资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100】 - 2018 年 【101】 0.77% 【90】 -9.97% 2019 年 【85】 -15.65% 【116】 28.58% 2020 年 【82】 -3.17% 【123】 6.63% 2020 年 1-9 月 【82】 - 【80】 - 2021 年 1-9 月 【82】 -0.47% 【98】 22.87%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七: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3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和人均工资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数 据如对外披露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 示上述数据的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 年比 2017 年增加 0.77%,2019 年比 2018 年减少 15.65%,2020 年比 2019 年减少 3.17%,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减少 0.47%。 同期,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除 2018 年比 2017 年减少 9.97%之外,2019 年比 2018 年增长 28.58%,2020 年比 2019 年增长 6.63%,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增长 22.87%。 2.1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变化情况 单位:吨/人 期间 劳动生产率 变化幅度 2017 年 【100】 - 2018 年 【154】 53.65% 2019 年 【180】 17.23% 2020 年 【213】 18.37% 2020 年 1-9 月 【160】 - 2021 年 1-9 月 【152】 -5.09% 注:数据来源请参见“附件七: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4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表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数据,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数据如对外 披露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申请保密不再列出。申请人以指数的形式表示上述数 据的变化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期末受产量减 少而有所下降。其中,2018 年比 2017 年提高 53.65%,2019 年比 2018 年提高 17.23%,2020 年比 2019 年提高 18.37%,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下降 5.09%。 3、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在本案反倾销措施以及需求大幅增长的利好作用下,国内产业抓 住机遇并获得一定的恢复和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销售数量、市 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 多个经济指标总体呈不同程度增长或上升趋势。 但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 冲击和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日本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国家,其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占中国市 场需求量的比例处于极高水平,始终对国内产业构成巨大的威胁。在没有反倾销措施的约束 下,如果日本厂商利用倾销手段将产品重新大量出口至中国市场,国内市场、国内产业将很 容易受到日本进口产品的冲击和打压。 第二、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并不稳定。尤其是调查期末,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包括产量、开工率、劳动生产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净 流量等重要生产经营指标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或减少,尤其是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 流出现了大幅下降,国内产业已经表现出明显的脆弱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进口产 品重新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势必会破坏国内市场供需秩序,加剧市场竞争,造成价格下滑, 进而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效益造成进一步的负面影响。 第三、VDC-VC 共聚树脂的技术门槛较高,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继续投入巨 额资金进行研发、扩产和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面临着折旧和摊销的巨大 压力。而且,国内产业未来也仍将面临着进一步增加研发投入、降低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 的巨大压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5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上述情况表明,国内产业仍然较为脆弱,容易受到日本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在这种 背景下,如下文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大量低价涌入中国市场, 并对国内市场供需秩序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届时仍然较为脆弱的国内产业将很可能受到 严重的冲击和损害。 (三)终止反倾销措施后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1、日本的过剩产能、闲置产能情况 日本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国,年产能高达 90,000 吨,2021 年占全球产 能比例为 55.21%。 在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市场极度饱和、增长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日本 VDC-VC 共聚树 脂产能大量过剩。2017 年至 2021 年,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年过剩产能分别为 57,700 吨、 55,800 吨、54,400 吨、56,800 吨和55,500 吨 , 过 剩 产 能 占 其 总 产 能 的 比 例 高 达 60.44%-64.11%。2021 年,日本过剩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比例高达【80%-120%】。 尤其是,这部分过剩产能包含了很大比例的闲置产能,在开工率处于极低水平的情况下, 2017 至 2021 年的实际闲置产能分别为 54,000 吨、52,000 吨、51,000 吨、53,000 吨和51,000 吨,占总产能的比例高达 56.67%-60%。2021 年,日本闲置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比例高达 【80%-120%】,也就是说,如有终止反倾销措施,为了重新抢占中国市场份额,日本随时可 以释放巨大的闲置产能来扩大生产,增加产量。 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市场巨大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可 以为其重新大量对中国出口提供保障,其对中国市场的出口能力将大大提高,其对中国出口 数量将很可能大量增加。 【上述括号内的信息为日本过剩产能或闲置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比例数据。如上文相关 部分所述,鉴于本案中国只有申请人和南通汇羽丰两家企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对外披露中 国同类产品的需求量数据,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据此推算出申请人同类产品的销量数据。鉴 于披露日本过剩产能或闲置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比例数据,可以导致相关利害关系方推算出 中国同类产品的需求量数据,为避免披露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故申请人对日本过剩产能 或闲置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比例数据申请保密不予列出。申请人以数值范围的形式表示日本 过剩产能或闲置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比例。】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6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2、日本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日本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出口国,具有强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出口能力。 反倾销原审案件倾销调查期(2015 年),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的总出口量一度高达 12,351 吨,占其总产量的比例也达到了 30%左右的较高水平。这表明对外出口是日本 VDC-VC 共聚 树脂厂商消化过剩产能的重要渠道。 由于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下游市场高度集中的特点,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主要是对 中国和越南两个国家出口。反倾销原审案件倾销调查期(2015 年),日本对中国出口数量占其 总出口数量的比例一度高达 71%,表明中国市场是日本厂商最主要的出口市场。反倾销措施 实施期间,由于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日本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幅减少,也相应导致日本总 出口数量由 2015 年的 12,351 吨大幅减少至 2021 年的 4,491 吨,进一步表明中国市场对日本 厂商的重要性,由于出口销售渠道的局限性,日本厂商无法将对中国出口的产品大规模转移 到包括越南在内的其他消费市场进行消化。 因此,在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产能严重供过于求的背景之下,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 解除其对中国市场的出口约束,日本厂商很可能会重新恢复对中国出口,将过剩产能再度以 倾销方式转移到中国市场,而且由于其产能相比原审调查期进一步扩大,其再度对中国市场 的倾销行为可能会更加严重,其对中国出口数量将因此很可能大量增加。 3、中国市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全球 VDC-VC 共聚树脂下游市场高度集中,中国和日本是全球两个最主要的消费市场。 具体而言,中国所占市场份额最大,日本次之,其他地区包括欧盟、美国和越南等,市场份 额相对较少。2021 年预计,中国需求量为【131】吨,占全球比重【109】,日本需求量为 34,500 吨,占全球比重 36.35%,其他地区需求量为【114】吨,占全球比重【95】。 而且,中国市场的表现无疑是最突出的。一方面,中国不仅是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而 且需求保持稳定增长,由 2017 年的【100】吨增至 2021 年的【131】吨,占全球市场份额亦 由 2017 年的【100】上升至 2021 年的【109】。无论是需求绝对量,还是所占全球市场份额, 中国市场均遥遥领先于其他消费市场。另一方面,中国市场还具有用户少、市场集中、一两 家企业独大的特点(主要是双汇和金锣),可以大量消化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 因此,在全球下游市场高度集中、日本市场严重供过于求而其他市场消费规模相对较小 的背景之下,需求规模最大且保持稳定增长的中国市场无疑对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7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有且只有中国市场才有可能消化日本大量过剩产能,中国市场是日本厂商不容放弃的重要市 场。因此,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可能会重新恢复对中国出口,其对中国 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4、日本在中国市场的销售竞争优势 日本厂商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首先,中国下游市场高度集中,主要下游用 户(如双汇和金锣)在原审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都是日本厂商的主要客户。尤其是双汇公司, 其还与日本吴羽存在合作关系,与第三方共同合资在中国成立了一家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 企业,即汇羽丰公司。其次,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国市场的经营活动,日本厂商对中国市场非 常熟悉,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渠道也仍然较为健全。在反倾销原审案件中,日本 VDC-VC 共 聚树脂不仅通过直销方式销售给双汇、金锣等下游客户,日本吴羽还通过中国关联公司“吴 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口 VDC-VC 共聚树脂然后再转售给中国下游客户。根据申请人了解 的情况,吴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依然存续,并在中国正常开展运营活动。再次,中国毗邻日 本,具有运距短、运费相对便宜的竞争优势。 因此,鉴于日本厂商对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并且销售渠道仍然较为健全且 与主要下游客户长期保持合作关系,申请人认为,一旦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随时可以 利用这些便利条件,重新恢复对中国出口业务并加以扩张,加大了其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幅增 长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分析,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市场有可能再度成为日本厂商 低价转移其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的必争之地,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数量很可能大 量增加。 (四)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根据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日本申请调查产品之所以能够大量对中国出口,将出口 数量维持在 8809-13186 吨、市场份额达到 18.78%-30.31%的较高水平,主要是因为申请调查 产品的持续降价,尤其是倾销调查期存在 47.1%的巨大倾销幅度。而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 受反倾销措施的约束,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幅减少,基本上退出中国市场。 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的进口数据变化表明,倾销是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入中国市场 的主要手段,如果不通过低价倾销,日本厂商无法保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8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通过上文分析,中国市场对产能严重过剩的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 销措施,日本厂商将充分利用其竞争优势,重新恢复对中国市场出口,再度将大量过剩产能 转移到中国市场,其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为抢占中国市场份额,日本厂商对 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会再度发生。 中国 VDC-VC 共聚树脂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在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道、消费者评价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二者之间 可以相互替代的情况下,如原审最终裁定所述,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选择有重要影响,价格因 素将继续成为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 鉴于国内产业目前已经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市场份额和地位,日本厂商只有 通过低价或降价方式才能重新抢回在中国市场的份额。而且,中国 VDC-VC 共聚树脂市场的 下游用户比较集中,下游用户在议价时通常具有相对优势,日本厂商要重新获得市场份额, 势必会在价格方面做出让步,通过低价、降价策略来实现这一目标。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会以低价、降价的 方式再度向中国市场倾销。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保持上涨趋势,2020 年比 2017 年上 涨 7.02%,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进一步上涨 3.05%,并促使国内产业的利润水平获 得一定的增长和提高。也就是说,目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所能够在相对公平、有序的市场 竞争下获得恢复性发展,主要是因为反倾销措施对申请调查产品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制约。 尽管如此,如以下方面所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变化仍非常敏 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首先,如上文所述,日本和中国是全球最主要的两大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国家,尤其 是日本厂商占全球产能超过 50%以上,中国又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消费国,在反 倾销原审案件调查期间也是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最大的出口市场。尤其是,日本的闲置产 能和过剩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比例处于极高水平。因此,如果日本产品大量进入中国市场, 其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的变化对中国市场的供需秩序和市场价格会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中国 VDC-VC 共聚树脂市场的下游用户高度集中,下游用户在产品采购议价时通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9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常具有相对优势。在反倾销原审调查期内,包括双汇和金锣在内的下游企业都是日本厂商的 主要下游客户,而且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吴羽也与双汇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如 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将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将可以重新恢复对包括双汇、 金锣等下游客户的出口。这必然会导致部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所替代。 国内产业在与下游客户的产品应用和产品议价中,话语权将会因为进口产品的低价竞争而被 严重削弱。如果申请调查产品重新大量低价进入中国市场,其低价倾销行为势必会通过国内 市场下游用户的议价压力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影响,国内产业将不得不为了维 持市场份额、维持生产稳定而被迫降低价格与之进行竞争。 再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随着国内产业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产能得到充分释放, 国内产业的产能已经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供需基本平衡。但是,如果由于日本进口产品 低价、降价导致下游用户采购进口产品并替代国内同类产品,国内市场的供需秩序将会遭到 破坏,市场竞争将会加剧。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末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上涨受到抑制,价格幅 度明显小于原材料价格涨幅的情况下,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很可能会由于申请调查产品的低 价倾销而被进一步遭受抑制甚至压低,进而导致利润水平进一步下滑。 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申请调查产品极有可能会以低价、降价的倾销方式重 新抢占中国市场,并压低和抑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 (五)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厂商势必会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销售渠道优势等市场竞争 条件,重新大量低价向中国市场出口申请调查产品。届时,国内产业将不足以抵挡日本进口 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很可能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并继续或再度遭受严重的损害。 国内产业生产装置有可能会被迫减产,造成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劳动生产率进一 步下滑,并影响到市场供应。产量减少会导致销量相应减少,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 场份额也很有可能会受到挤占而大幅下降。同时,国内产业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将会被迫降 价竞争,进而会进一步降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利润,导致无法实现应有的利润空间和规模 效益,而近年来国内产业为扩产、研发和技改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将得不到进一步的有效回收, 甚至付诸东流。最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恢复和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 抗风险能力也将再次受到严重削弱。 (六)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0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综合以上分析表明: 1、 在本案反倾销措施以及需求持续大幅增长的共同作用下,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的恢复 和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销售数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 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多个经济指标 总体呈不同程度增长或上升趋势; 2、 但是,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稳定且仍然较为脆弱,始终面临日本厂商的巨大 威胁。尤其是反倾销措施实施期末,2021 年 1-9 月比 2020 年 1-9 月,包括产量、开 工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净流量等重要生产经营指标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 下滑或减少。另外,VDC-VC 共聚树脂的技术门槛非常高,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国 内产业持续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扩产、研发和技改,投入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且面 临着折旧和摊销的巨大压力,未来也仍然面临着进一步增加研发投入、降低成本、提 高综合竞争力的压力; 3、 日本是全球最大的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国,但其市场严重供过于求,日本厂商拥 有巨大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在全球下游市场高度集中在中国和日本两国的情况 下,需求规模最大且保持稳定增长的中国市场对于日本厂商来说无疑极具吸引力。如 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为了消化其大量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日本厂商势必会利用自 身的规模优势、销售渠道优势等竞争条件,重新恢复对中国市场的出口,并将更多产 品出口到中国市场; 4、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申请调查产品很可能会再度以低价、降价倾销的方式大量涌入 中国市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很可能受到申请调查产品的价格压低和价格抑 制。在面对进口产品大量低价倾销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为了维持生产稳定和维持市场 份额,将不得不跟随申请调查产品被迫大幅降价与之竞争; 5、 受上述不利影响,国内产业将不足以抵挡日本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由于被迫 降价竞争,进而会进一步降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利润,导致无法实现应有的利润空 间和规模效益。而且,由于市场份额受到挤占,国内生产企业极有可能会被迫减产, 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将会进一步下滑,并影响到市场供应。届时,国内产业的经 营状况将会再度恶化,巨额投资将无法得到有效回收,甚至付诸东流。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 VDC-VC 共聚树脂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 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1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六、公共利益考量 在 2004 年 4 月 5 日《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明确指出:“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产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免受进口产品 不公平竞争和进口激增造成的损害;为产业创造正常的发展条件,使各产业能够依靠自身的 努力,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发展的空间,赢得利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稳 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申请人认为,此次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正是 为了纠正进口倾销产品不公平贸易竞争的行为,进一步消除倾销造成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 产业的损害性影响。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不规范低价 倾销行为的制约,以维护和规范正常的贸易秩序,恢复和促进公平竞争。鉴于如果终止反倾 销措施,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可能会再度对中国进行倾销,将会再次破坏了中国市场的公 平竞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有助于进一步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有利于维护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安全并进而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保障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共利益。 PVDC 共聚树脂具有优良的阻隔性能,是安全食品包装材料的重要原料,其产品包括 VDC-VC 共聚树脂、VDC-MA 共聚树脂等不同类型产品。由于 PVDC 共聚树脂生产技术门槛 非常高,过去只由少数外国企业所垄断,比如美国陶氏(现被韩国 SK 收购)、比利时苏威、 日本吴羽和旭化成等。这些外国企业长期对中国严格进行技术封锁和应用封锁。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 VDC-VC 共聚树脂领域率先获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整个 PVDC 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需要国家和政府加以保护和扶持。而且,VDC-VC 共聚树脂只是其他 类型 PVDC 共聚树脂的发展基础,其他类型的 PVDC 共聚树脂(比如 VDC-MA 共聚树脂、 VDC-AN 共聚树脂等)仍是国内产业今后高阻隔包装材料的发展方向。目前,在这些其他领 域,国内产业虽然在技术方面开始有所突破,但尚未完全实现产业化及批量化应用,研发费 用还将持续大量投入。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保护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更 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整个 PVDC 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以 VDC-VC 共聚树脂的生产技术为依 托,只有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能够健康发展,能够获得利润,企业才有动力开展更多的研 发和创新,才能有更多资金反哺 PVDC 其它产品,进而带动整个 PVDC 产业的全面发展,并 实现国产替代。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2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如果任由进口产品再度在中国市场倾销并压制国内产业的成长,一旦导致国内企业不得 不退出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领域,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多年来在该产品自主创新和 技术开发方面所付出的巨大心血和投资将付诸东流。如果任由进口产品将国内产业打垮,包 括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在内的整个国内 PVDC 产业的未来发展也将受制于人。因此,对日 本 VDC-VC 共聚树脂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亦符合国内产业政策,符合公共利益。 而且,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并不会严重影响下游产业的利益,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完全能 够满足国内下游用户对 VDC-VC 共聚树脂在数量方面和质量方面的需求: 首先,国内产业现有产能与需求量基本持平,如果能够保持正常开工,国内 VDC-VC 共 聚树脂在数量上完全可以满足国内下游产业的需求。而且,反倾销针对的是以价格歧视方式 倾销进口的产品,并不抵制正常的对外贸易,也不会对正当的、公平的进口造成障碍。采取 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将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调整到公平的竞争水平上,并不是将进口产品完 全挡在国门外。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完全可以以公平、正常的价格水平向中国出口,其正 当的进口行为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另外,欧美等国的 VDC-VC 共聚树脂也不会受到反倾销措 施的约束,可以丰富下游企业的选择渠道,更好地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其次,以申请人为代表的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先进程度与日 本企业相当,同类产品质量完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进口产品完全能够互相替代,包括双 汇、金锣等国内主要下游用户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质量也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国内产业同 类产品的质量完全能够满足国内下游用户对 VDC-VC 共聚树脂产品在质量方面的要求。 再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不但不会对下游产业造成不利影响,相反有利于下游产业正常 生产经营。 一方面,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国内下游行业严重依赖日本进口产品。而且,日本厂 商为了维持在中国市场的主导地位,试图通过低价、 倾销策略来打压国内产业的发展。反倾 销措施实施期间,国产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已经发展成为国内市场最稳定的产品来源,对 下游行业过度依赖进口产品起到了很好的改善作用。而且,国内产业也没有因为反倾销措施 而盲目抬高价格、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涨幅只有 10%左右,但是 国内产业却通过产能释放实现了更多的规模效益,并充分保障了下游市场的供应稳定和成本 稳定。 另一方面,申请人认为,上游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下游企业合 理预测和控制原材料成本并合理规划今后发展规模等。反倾销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内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3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VDC-VC 共聚树脂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只有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下,VDC-VC 共 聚树脂下游产业才能基于 VDC-VC 共聚树脂市场的正常竞争获得根本利益。一旦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受进口产品低价倾销的冲击而再次陷入困境时,将给国内 VDC-VC 共 聚树脂产业及其下游产业利益造成巨大的威胁和压力,势必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继续对日本 VDC-VC 共聚树脂采取反倾销措施有利于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公共利益。 七、结论和请求 (一)结论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尽管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不稳 定且存在脆弱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的倾销行为有 可能再度发生,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二)请求 为维护国内 VDC-VC 共聚树脂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 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 VDC-VC 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 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日本并向中国出口的 VDC-VC 共聚树脂按照商务部 2017 年第 17 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 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4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一 、保密申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本申请书中的材料以及附件作保密处 理,即除了本案调查机关及《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部门可以审核及查阅之外,该部分材料 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保密,禁止以任何方式接触、查阅、调卷或了解。 二、非保密性概要 为使本案的利害关系方能了解本申请书以及附件的综合信息,申请人特此制作申请书以 及附件的公开文本,而有关申请保密的材料和信息在申请书及附件的公开文本中作了有关说 明或非保密性概要。 三、保密处理方法说明 对于本申请书公开文本中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及能够用于推算申请人 商业秘密的数据,申请人按照如下方法进行保密处理: 第一,对于表格中列示的保密数据,以指数的形式替代原有数字并表示原有数字的变化 情况。涉及的数据包括: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国内同类产品的总需求量、国内同类产品总 产能、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产能、产量、开工率、销量、市场份额、期末库存、销 售收入、税前利润、利润率、平均投资额、投资收益率、现金净流量、工资总额、就业人数、 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相关数据; 第二,对于文字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和数据,以方括号“【 】”的方式隐去原有数据和信 息,并以表格中的指数,或单独以数值区间的形式,或以文字概要的方式提供了相关非保密 概要。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5 - 公开文本 VDC-VC 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附件三: 关于全球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供需状况说明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7 年-2021 年版 附件五: 吴羽 VDC-VC 共聚树脂生产装置扩产证明 附件六: 关于日本 PVDC 出口数据的统计和说明 附件七: 申请人的财务数据和报表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6 - 公开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