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商品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订)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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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150 号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 署决定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 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商品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39 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263 号 修订)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63 号废止。 — 1 — 特此公告。 附件: 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5 年 7 月 17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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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2025年 第150号 |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订)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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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
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一、进口商品:学生文具、婴童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低压电器、日用饰品等。
二、出口商品:儿童玩具、灯具、低压电器、功能性服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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