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6〕10号
当事人:天津威尔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李洪魁
注册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090室
海关编码:121096999U
当事人在衡水海关备案办理C04154150052号进料加工手册,该手册项下进口生兔皮6.5万张(3900平方米)。因当事人与备案经营单位枣强县紫裘皮草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进口料件未能运抵经营单位。货物清关后存放在天津港联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堆场内,最终运至衡水故城县中磊冷库存放。以上两处保税货物存放场所均不属于海关备案存放场所。经石家庄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44.81万元,涉税11.76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情况说明、笔录材料、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核税表、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擅自将保税料件存放在海关备案场所之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账户名称: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账户号码:9032550018535022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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