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署和蒙古国海总局关于星要国工业定,生 一、检验检疫依据 二、进口商品范围 四、进口产品要求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应由蒙方实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口商品范围 三、生产企业要求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证单核查 三、生产企业要求 蒙古国输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生产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要求 ,6个月内没有发生炭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应由蒙方实施检 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货物检查 不合格情况处理 发现土壤、动物户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来源要求 (二)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口 5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证单核查 货物检查 不合格情况处理 节性皮肤病等重大动物疫病。 3.原料来源动物在蒙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 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无动物传染病的临 (一)生产加工要求 .采取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热加 工方法进行生产,热加工应确保产品中心 活口蹄疫、小反乌兽疫病毒,并经中方评估 业用油脂制品应添加工业色素,色素添 口工温度、时间、工业色素添加等持续符合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口 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 (二)外包装上须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标签 食用”字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改措施避免存储、运输过程中受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 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兽医卫生证书官方印章、证书样本版式发 生变化时,蒙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证单核查 2.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生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 2.来自非注册登记蒙古国生产加工企业的产 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的 4.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毁处理。 5.经检测发现不符合中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 标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 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 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 口资格等措施。 1.采取烘干、蒸煮、炼制、喷雾干燥等热加 工方法进行生产,热加工应确保产品中心加 热温度不低于120°℃,持续至少30分钟以上; 2.或者采取其他生产加工工艺,应可完全灭 活口蹄疫、小反乌兽疫病毒,并经中方评估 认可; 3.工业用油脂制品应添加工业色素,色素添 加应足量、均匀,终产品呈现深绿色; 4.蒙方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确保 加工温度、时间、工业色素添加等持续符合 要求。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 (二)外包装上须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标签 信息包括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编 号、生产日期,并在显著位置标注“非供人类 食用”字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输华产品应在独立仓库存储,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虫擎滋生和腐败变质。 (二)输华产品包装后存储和运输过程应保持 清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存储、运输过程中受 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应由蒙方实施检 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 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兽医卫生证书官方印章、证书样本版式发 生变化时,蒙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输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蒙古国输华工业用陆 生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 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蒙古国生产加工企业的产 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的 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 毁处理。 5.经检测发现不符合中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 标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 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 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 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蒙方通报,并视情 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注册登记企业对中国出 口资格等措施。 供稿:动植物检疫司、呼和浩特海关、青岛海关 (一)产品使用新的材料进行包装,符合兽医 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 (二)外包装上须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标签 信息包括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编 号、生产日期,并在显著位置标注“非供人类 食用”字样。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输华产品应在独立仓库存储,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虫擎滋生和腐败变质。 (二)输华产品包装后存储和运输过程应保持 清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存储、运输过程中受 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应由蒙方实施检 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 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兽医卫生证书官方印章、证书样本版式发 生变化时,蒙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输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蒙古国输华工业用陆 生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 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蒙古国生产加工企业的产 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的 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 毁处理。 5.经检测发现不符合中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 标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 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 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 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蒙方通报,并视情 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注册登记企业对中国出 口资格等措施。 供稿:动植物检疫司、呼和浩特海关、青岛海关 (一)输华产品应在独立仓库存储,并采取有 (二)输华产品包装后存储和运输过程应保持 清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存储、运输过程中受 到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应由蒙方实施检 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 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兽医卫生证书官方印章、证书样本版式发 生变化时,蒙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输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蒙古国输华工业用陆 生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 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蒙古国生产加工企业的产 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的 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 毁处理。 5.经检测发现不符合中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 标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 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 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 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蒙方通报,并视情 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注册登记企业对中国出 口资格等措施。 供稿:动植物检疫司、呼和浩特海关、青岛海关 生变化时,蒙方应及时向中方通报。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输华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蒙古国输华工业用陆 生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 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蒙古国生产加工企业的产 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的 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 毁处理。 5.经检测发现不符合中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 标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 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 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 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蒙方通报,并视情 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注册登记企业对中国出 口资格等措施。 供稿:动植物检疫司、呼和浩特海关、青岛海关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 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蒙古国输华工业用陆 生动物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 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蒙古国生产加工企业的产 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 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的 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 毁处理。 5.经检测发现不符合中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 标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 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 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 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蒙方通报,并视情 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注册登记企业对中国出 口资格等措施。 供稿:动植物检疫司、呼和浩特海关、青岛海关 有舍土物或其他宗止近说物,无法近行有双的 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 毁处理。 5.经检测发现不符合中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 标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6.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 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 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 消毒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蒙方通报,并视情 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注册登记企业对中国出 口资格等措施。 供稿:动植物检疫司、呼和浩特海关、青岛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