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19〕0002号
当 事 人:河北西柏坡雨润纺织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封二江
注 册 地 址:平山县平山镇北白楼村
海 关 代 码:1301965089
当事人于2014年2-9月期间在石家庄海关备案C04014150042、C04014150043、C04014150084、C04014150104、C04014150236、C04014150278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未梳的棉花,出口成品棉纱线,手册全部逾期未核销。上述手册项下剩余原料3315050千克下落不明未能提供正当理由。本案货值人民币6622.53万元,涉税2360.93万元。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及进出口报关单数据、青岛市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保税料件下落不明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款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9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