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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八年七月 1二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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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关维行罚字[2018]0003号 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兴银,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5亿元;单位地址:晋中市平遥县南外环路;海关注册 编码:1410960035;联系电话:0354-5809980。 1、2015年11月29日至2017年2月26日,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进出境 修理物品贸易方式先后向海关申报出口挤压辊13个,报关单编号分别为 :021720150670168457、020220160000018140、021720160000122173、020220160000457975、 020220160000673781、021720160000325399、020220170000114066,申报税则号列为 8477900000,出口关税税率为0。根据《归类指导意见书》,挤压辊应当归入税则号列 84209100,出口关税税率为0。 2、2016年2月17日至2017年4月3日,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进出境修理物品 贸易方式先后向海关申报进口挤压辊(修理费)10个,报关单号分别为 :021720161000011553、021720161000058923、021720161000090097、021720171000010672、 020220171000067211,申报税则号列为8477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0。根据《归类指导意见书》 ,挤压辊(修理费)应当归入税则号列84209100,进口关税税率为8%。 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归类指导意见书》(并关归(2017)0019号); 2、《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3、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海关注册资料; 4、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 5、查验记录; 6、挤压系统资料; 7、挤压辊维修合同、发票付汇证明等材料; 8、查问笔录; 9、报关单相关材料; 10、《收取担保凭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并责令补缴税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